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信息发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档案查阅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3 13:44:59 打印 字号: |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档案查阅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档案在服务审判、服务社会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制订档案查阅制度。

一、下列单位可以借阅人民法院档案:

1、同级党委;

2、同级人大常委会;

3、本院各庭、处、室。

二、下列单位可以调阅人民法院档案:

上级人民法院。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查阅人民法院档案:

1、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

4、受委托律师;

5、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

四、本院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借阅者须持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借阅单,方要借阅,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归还。如该借阅者工作变动,应办理案卷清结或移交手续。

五、调阅、查阅人民法院档案,需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律师凭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证;调卷凭调卷函办理借、调卷手续。

六、借阅、查阅人民法院档案,一般仅限于正卷,特殊情况需借副卷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七、借阅、调阅人民法院档案,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归还,如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人民法院应设立阅卷室,供借阅人员使用,凡查阅的案卷不得带出阅卷室。需要摘录、复制档案材料的,应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九、档案利用人对借阅、调阅、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涂改、勾画、污损、丢失、泄密、伪造;不得擅自转借、销毁、转让,违者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查档人员必须保守国家机密,爱护档案,摘抄的材料应交档案管理人员审核、盖章,不得扩散、丢失。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档案查阅制度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