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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2 15:22:13 打印 字号: | |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执行难问题,是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先后下发中发〔1999〕11号、政法〔2005〕52号、政法〔2007〕37号、中办发〔2012〕6号等四份文件,专门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近年来,执行难问题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4月29日,最高法院制定下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5月9日,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李小敏在无锡中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上做出重要批示:“市中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及建议,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体现了以改革创新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基本精神,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望有力有效实施,逐一抓好落实。”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意义重大,难度也大。现结合滨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和监督,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1.充分认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意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难问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全区要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法治无锡、法治滨湖建设,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务求实效,确保率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总体目标。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就是要实现“四个基本”工作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3.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把握新时期执行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发展理念,系统设计、整体布局、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坚持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各级党委、党工委要主动把支持、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区法院要积极主动向区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尤其要依靠区委政法委的具体领导,努力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4.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区人大要通过视察、调研、专题审议等形式,依法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区纪委(监察局)和区检察院要依法依规对执行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确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开展执行工作。区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区人大、区政协报告或通报执行工作,主动接受检察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5.政府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执行信息化建设、执行装备、车辆保障、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执行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装备经费等每年在财政预算中适度增长。要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制度,每年落实一定数量的执行救助资金,对执行不能、生活又特别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予以救助,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二、优化执行环境,夯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基础

  6.加大对支持执行工作的考核力度。区综治办应当将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要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7.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区各有关部门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任何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支持、协助区法院执行工作,不得推诿不办,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区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应当坚决依法抵制,坚持依法执行,并及时报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上级法院等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8.严厉查处妨碍、干预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区纪委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执行和违反规定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执行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区委组织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给予严肃处理。

  9.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 44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 号),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

  (1)区法院要及时向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推送失信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融资授信、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经营活动等方面予以限制。继续将典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商业中心电子显示屏和公交、地铁移动电视、“无锡诚信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上向社会公布,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2)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根据《合作备忘录》的要求,结合职能范围,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工作。

  10.注重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大力宣传,要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以引导社会理性认识执行难问题。

  11.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综治办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以及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下,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缓解区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区人民法院要加强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提高调解当场履行率,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三、强化协作配合,凝聚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社会合力

  1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相关单位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制度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13.严厉打击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要统一执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规范追究“拒执罪”办理程序,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对构成“拒执罪”的案件,公安分局要及时立案侦查,区检察院要及时提起公诉,区法院要及时判决。公安分局或区检察院认为不能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及时出具不予立案或不予起诉的手续,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程序。

  14.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区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实现由人民法院单打独斗到全社会协同配合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重大转变。

  (1)公安分局应当依法协助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身份、护照、行踪、车辆等信息,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支持、配合区法院拘留被执行人,依法处置暴力抗法事件,保护执行干警人身权益。

  (2)区发改局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关投资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3)规划分局与区住建局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许可、交易等信息情况,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国税、地税分局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纳税、退税、欠税等信息,提供涉案资产税务信息,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涉案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涉税问题。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公示冻结股份公司股东股权信息,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和其它限制措施。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6)区民政局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等信息情况。区民政局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7)区司法局应当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支持执行工作列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8)区法院对依法执行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风险,应当进行风险排查预警,及时通报区信访局;区信访局应当高度关注,及时介入,主动解决,积极支持区法院依法执行。

  (11)其他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完善工作机制,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四、发挥法院主力军作用,健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

  15.加强改革创新。区法院要把创新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第一动力,在遵循司法规律和执行工作规律的前提下,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大胆创新,努力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滨湖经验”。

  (1)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按照“审判权与执行权内部分离,执行统一管理、执行人员分类管理,执行实施人员警务化改革”等改革要求,设置执行裁判庭,专门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 号)要求,确保执行人员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积极推动现有执行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在执行机构配备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分工负责行使相应执行权。

  (2)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具体情况,简化办案流程,提升执行效率。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运用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破解执行难题。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进行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风险。

  16.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区法院要把执行信息化建设作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的“牛鼻子”,完成执行指挥中心的改造升级,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数字化、智能化、透明化水平,全力实现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要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将执行办案系统与法综系统、执行指挥中心打通、对接,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立由案件管理、司法查控、信用惩戒、执行指挥、司法网络拍卖、执行案款管理、执行公开等七大平台构成的“网上执行局”,形成联通全国、覆盖全省全市、内外联动、智能分析、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智能化执行指挥系统。

  17.强化执行查控。加强与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省法院“点对点”系统的对接,将查控范围拓展至房产、土地、工商、车辆、公积金、银行、保险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淘宝网用户住址以及支付宝、余额宝资金和交易等广泛领域,着力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和推行委托审计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积极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提供相应信息。

  18.加大被执行财产处置力度。推行司法评估网络管理,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自动筛选评估机构,进行流程管理,避免暗箱操作、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侵害执行当事人权益现象。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机制,简化流程,缩短时间;探索拍卖未成交后补充拍卖模式,去“拍品库存”;完善网络司法拍卖贷款合作机制,推进资产评估程序和收费方式改革,提升成交率。

  19.开展专项治理。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专项整治行动,将专项治理要求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增强涉民生案件执行效果。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保护金融资产,优化投资环境。

  五、加强保障,确保顺利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任务

  20.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工委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把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作为一把手的重要职责,认真研究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从整体上推动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区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执行工作汇报,加强领导督促,支持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遇到的各种阻力。区法院要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自身实际,迅速制定方案,细化措施,确定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1.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敢担当、重实干、优服务、守清廉的执行队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执行干警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方向正确。

  (2)着力提升业务素养。始终把专业化作为核心任务来抓,创新教育培训体系,采取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方式,定期安排执行干警参加学习培训。坚持以实践需求为导向,通过法官教法官、案例教学、现场观摩等形式,提高执行干警业务水平。针对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将增强预判防范、处置化解紧急事件、极端事件的能力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提升执行队伍驾驭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思想引导和制度约束双管齐下,促使广大干警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坚持从严治院、从严管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惩处执行领域的腐败现象,以坚定的决心破除任何形式的“潜规则”,以坚决的行动斩断司法腐败的“利益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办公室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 公 室

                2017年9月20日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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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