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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无锡市滨湖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2 15:15:14 打印 字号: | |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宣传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

无锡市滨湖区信访局

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

锡滨法(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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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无锡市滨湖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区委领导、区人大监督、区政府支持、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界全力关心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的执行工作新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锡滨委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区执行联动机制提出意见。

一、各成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区法院执行工作,将依法协助区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单位考核目标范围。对于涉及到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对象的执行案件,各成员单位应当主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和协调优势,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在职责范围对区法院的调查、查封、冻结等执行行为予以积极配合,便捷、高效的处理协助执行事务。

三、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遵纪守法、自觉履约的良好风尚。

四、区法院应当将有关执行案件的信息全面、准确的向成员单位进行披露,以便相关单位能够及时对接,确保执行联动机制有效运行。

五、区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联动执行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等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收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立即采取相关的联动措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函告区法院。

六、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解除相应执行联动措施。

七、区法院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救助建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助工作。

八、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组织、协调、督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九、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确保联动机制顺畅运行。

十、为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必要时,区法院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宣传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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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