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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执行轮岗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25 15:13:41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锡滨法(2017)3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执行轮岗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提高干警适岗性,形成内部合力,全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就我院审判执行岗位轮岗交流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在全院审判和执行岗位实行轮岗交流,逐步实现审判、执行专业化、团队化、去行政化,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加大执行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执行干警轮岗交流的原则是:

1、符合执行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三、轮岗目的

将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作为整体来抓,畅通执行队伍和审判队伍的交流渠道,让执行干警深入审判一线了解工作实际,让业务庭干警到执行岗位开阔眼界、培养大局观念、提高工作站位,使执行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良性互动、相互促进。

四、轮岗对象

交流轮岗的对象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连续在一个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干警。但中层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执行干警有审判职称的,原则上与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无审判职称的其他工作人员在非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专业性强的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五、轮岗方式

交流轮岗一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全院干警人数的5%。

交流轮岗对象由政治处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交接手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