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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涉执信访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2 15:01:4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锡滨法(2017)35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涉执信访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执行程序中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规范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涉执信访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局干警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树立涉诉执访依法终结的理念,将群众的合法诉求解决到位,将不合理的诉求和思想认识教育到位,将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将困难群众帮扶到位,依法妥善处理涉执信访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立涉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执行局局长张劲松任领导小组组长,研究部署信访工作的总体安排。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案件承办人为所处理涉执信访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三、对涉执信访案件,应当逐案听证,逐案分析症结所在,逐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做到一案一策、因案制宜。对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诉。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党政机关、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参加,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加,并向市委政法委、市联席办等有关部门和信访人所在地基层组织通报法院的意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涉执信访处理工作,应当坚持综合治理,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人民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切实做好重点涉诉信访案件的息诉和属地稳控工作。

五、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来电,应做好台帐登记,并视情作出分类处理。属投诉类信访件,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交办、督办的信访件,呈局长审阅;属咨询、催办、重复信访件交相关案件承办人处理或直接答复信访人。

六、信访中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和局长应逐级报告院领导。对不属于执行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理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机关处理。

七、执行人员对交办的信访件应认真对待,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当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解释内容应制作笔录附卷。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执行人员也不得与信访人发生正面冲突。

八、涉执信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反映执行不力的,应当强化执行工作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但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予以救助;

(二)对确属无理的,应当认真做好法律释明和息诉教育工作;

(三)对当事人因访致贫,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结合息诉工作情况,采取必要的司法救助措施,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

(四)对当事人赴省进京违法上访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信访件需要书面答复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撰写书面报告经执行长审核后交执行局长审批。信访件的回复报告应当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和局长交办的要求,客观说明执行过程、矛盾的由来、为化解矛盾采取的措施、效果及相关情况。

十、申报终结涉执信访程序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访所涉案件执行完毕、执行终结或执行裁定已经法定程序处理结束,当事人的信访理由经省高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二)信访所涉及的执行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申诉范围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直接办理终结涉诉信访程序;

(三)虽经人民法院执行,但当事人信访事项并非因为人民法院裁判问题引起的,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的。

另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案件报结:

(一)案件当事人和解的;

(二)当事人书面表示息诉的;

(三)当事人口头表示息诉,已作好息诉笔录,并在6个月内未赴省进京上访的;

(四)经鉴定确定为精神病,并依法采取收治措施的;

(五)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其他情形。

上级人民法院、领导机关在交办重点涉诉信访案件时,对案件息诉、结案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执行人员未按本规定处理、回复信访人而造成重复信访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警示谈话,责令限期改正。再次发生的,当年度该执行人员不得评为先进。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因过失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