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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一案例入选无锡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2 17:35: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无锡中院发布了无锡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典型案例,滨湖法院审理的“外卖骑手履职致害保险竞合案”入选,一起来看看吧!

卖骑手履职致害保险竞


裁判要旨

平台外卖骑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平台为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车辆所有公司为车辆投保非机动车责任险,在两种保险均可以赔付伤者,且关于赔偿顺位、比例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重复保险的有关规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杨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车时,与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车辆所有公司为案涉电动二轮车在某金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责任保险,保单约定:主险部分每车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平台为杨某在某洋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其中附加三者险,约定配送员每人每次事故限额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被侵权人陈某享有两份保险利益,在两份保险合同均没有就赔偿顺位、比例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6条重复保险有关规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两份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均为50万,故对于陈某损失由两家保险公司各半承担。


案例意义

随着外卖、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其用工模式与车辆管理模式日趋多元,骑手履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车辆所属公司往往分别为“人”“车”投保不同种类的责任保险,形成保险竞合。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保险竞合的处理规则,即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类推适用重复保险的比例赔偿原则。既充分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保险责任划分争议陷入维权困境,也为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提供了清晰指引,平衡了各方主体的利益。

一审法院:滨湖法院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