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春节,赵先生携其子赵小宝购票进入某游乐园游玩。在旋转木马场地,赵先生怀抱赵小宝快步走向前方空闲木马过程中,不慎受伤。事后,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游乐园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赵先生认为,事发时现场人群拥挤、秩序混乱,且场内无任何维护秩序的工作人员,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赵先生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游乐园管理处辩称,园区已设置安全警示牌,安排工作人员疏导,并通过语音广播及现场提示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禁止奔跑,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游乐园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赵先生进入旋转木马内场时,大部分游客已就座,现场无拥挤混乱情形,且有巡视人员在场;赵先生系怀抱孩子行进中自行摔倒,无外力作用;事发时旋转木马处于静止状态。同时,园区在入口处设置显示屏提示游客排队、注意脚下,在等候区及围栏外设置“请勿翻越”等警示标识,入场及设备启动前均有安全语音播报,并在入口、场内及控制室配置工作人员指引、巡视及操作设备。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游乐园已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赵先生主张游乐园未尽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赵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民法典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此义务并非监护人当然免责的“万金油”。其范围有限,不能“一刀切”。游客在游乐园等公共场所应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携带儿童的家长,务必看管好孩子,防范意外。
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语音广播、现场提醒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切实保障游客安全,有效预防纠纷。
游乐园等户外娱乐设施均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作为陪同游玩的大人应该保持警惕性,在游玩任何一个娱乐项目前,都应该认真阅读项目须知和场内的温馨提醒,并严格遵守。这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的负责,更是对孩子健康成长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