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磊于2021年12月入职恒心物业公司,与另外两名同事一同被派至某项目担任司机。
2023年7月31日上午,该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军告知于磊等三名司机,因公司项目撤销,现岗位仅需保留两名司机,三人需通过抓阄形式决定去留,抽中“离开”的人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于磊抽中了“离开”的签,被要求于2023年8月1日起不用再到岗。


于磊认为,公司这一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恒心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恒心物业公司因其公司业务调整无法为于磊等人提供原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与于磊等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但该公司采用抓阄的方式决定劳动者去留,违反了劳动关系平等自愿原则,且于磊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的情形,故法院认定恒心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18000元。
恒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外另行制定的解除条款,只能是对法定解除权的合理解释和延伸,不得超出必要范畴。具体到本案中,若恒心物业公司确实存在项目撤场等变动,应与员工协商沟通调整工作岗位或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采用抓阄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辞退员工,暴露出的是对劳动法律和劳动者权益的漠视,也违背了用工管理的基本规范。
广大劳动者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机关寻求救助;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要依法妥善处理,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