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营运车辆卷入交通事故时
往往会产生一笔不小的停运损失
若营运车司机在受损车辆维修期间
主动以另一辆车继续营运
事故另一方能主张
将此时的收入抵消停运费吗?
2023年2月,大壮驾驶一辆大型汽车,在某路段与小旭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大壮负事故全部责任。
小旭驾驶车辆是从事某拉货平台营运的,此次事故导致该车辆严重受损,车架大梁、驾驶室大梁变形,需进行拆检、维修并更换诸多配件,维修时长长达53天。

事故发生后,小旭心想:这将近两个月也不想闲着呀!于是,购置了一辆新的平板货车,并绑定原拉货平台账号继续营运。自2023年3月18日起,其拉货平台账号又开始有订单收入。
小旭认为,此次事故导致其原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产生了停运损失,遂将大壮和大壮车辆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停运损失21419.3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认为小旭车辆维修时间过长,且其在事故发生后购置新车继续营运,从3月18日起已有收入流水,此后的停运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大壮则表示,自己投保时是通过手机操作,并不清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电子投保单打印件、保险条款、投保流程光盘等证据,试图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但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投保人签字时所处界面与电子投保单内容一致,也不能证明在投保人签字前给予了其充分时间阅读免责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小旭在2023年3月18日之后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事故无法营运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予以赔偿。
虽然小旭在3月18日后通过新车获得了营运收入,但停运损失属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即使车辆所有者不亲自驾驶,在车辆未损毁的情况下也可通过出让车辆获得收益。所以,新车的营运收入不应抵消案涉车辆的停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旭自营运以来至事故发生时,扣除营运成本后日均收入为164元。法院支持了小旭整个维修期间53天的停运损失,共计8692元。

这起案件清晰地表明,在交通事故涉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时,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格式条款就免除自身责任,必须切实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同时,对于小旭一方在事故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收入,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可以抵消停运损失。法律充分保障营运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停运损失的赔偿应基于合理的计算和判断。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本案当事人解决了纠纷,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留存事故前营运流水、成本,停运时长如维修结算清单,车辆GPS定位等证据。保险公司需规范免责条款告知流程,提示说明义务需达到 “实质理解” 标准;停运损失计算应以原车辆事故前的合理营运收益为依据,被侵权方采取购买新车继续运营,属于挽回自身损失的措施,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文中所有名称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