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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滨湖法院出台诉讼信用信息披露规定

  发布时间:2025-03-27 16:25:03 打印 字号: | |

市场主体一旦涉诉,涉诉信息往往会被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公开渠道抓取并标注为风险信息。而与市场主体存在合作的业务单位通过这些信息无法准确、全面了解涉诉原因,无法判断该市场主体的诉讼风险与资信情况,使市场主体的贷款授信、招投标等活动均受到不小的影响。

 为破解这一难题,滨湖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诉讼信用信息披露的规定(试行)》。涉诉主体因办理贷款授信、招投标、股权融资、更正信用信息等正当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其参加诉讼活动履行约定、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披露。




机制落地

前不久,某科技公司从滨湖法院金融法庭顺利办理诉讼信用信息披露,成为首个诉讼信用信息全面披露的“尝鲜者”。

原来在我院受理的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该科技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所以原告也已申请撤诉。为避免涉诉信息给该科技公司正在申请的贷款带来不利影响,该科技公司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申请法院向银行定向披露诉讼信用信息。

法院根据科技公司的申请,审核了其参加诉讼活动并履行义务的情况后,当场予以出具证明。该科技公司董事长金某夸奖道:“滨湖法院真是帮我解决了大难题,快捷又贴心!”这一便民利企措施一推出,迅速获得市场主体、金融机构等的高度肯定。


特色做法

何谓“诉讼信用信息”?

诉讼信用信息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否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的相关信息。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信用信息披露:

(一)案件起诉后积极应诉并达成调解且自动履行完毕的,或自动履行完毕后原告申请撤诉的;

(二)案件调解、撤诉或者判决后,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完毕的;

(三)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法院指定履行期间内自动履行完毕或者经强制执行已经履行完毕的;

(四)其他积极配合诉讼并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的。


主动告知提示风险

法院在向当事人发送应诉材料或者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申请诉讼信用信息披露的告知文书。同时,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如有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拖延履行义务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相关情况将一并作为诉讼信用信息披露。


拓展领域衍生职能

第三方征信机构显示的涉诉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涉诉信息应当更新、撤销、删除、屏蔽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该机构出具诉讼信用信息摘录。第三方征信机构收到诉讼信用信息摘录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纠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法院可以建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经涉诉主体授权,法院可直接向贷款审批、贷后管理、招投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IPO等机构披露诉讼信用信息。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