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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单”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5-03-13 16:51:56 打印 字号: | |

春天伊始,各行各业都迎来了新的业务高峰,订单纷至沓来,正是大展拳脚的好时机。然而,有些“单子”却是万万不能碰的,比如“飞单”,这种看似能免去市场开拓、快速获利的订单,实则后患无穷。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聊聊“飞单”那些事……



案件快递 


在法律咨询行业这片“江湖”里,A、B两家公司的主要业务都是“债务优化”,涵盖帮客户停止催收、延长周期、停息分期等。


A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分公司。为打响知名度,A公司投入了广告宣传成本累计1275万余元,并签约影视明星、体育健将代言,已具备一定经营规模。


B公司成立于2023年,处于初设发展阶段。


2024年3月,A公司员工李明、孙飞借着A公司响亮的名头、过硬的资质以及良好的经营状况招揽业务。可没想到,这两人暗中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在和客户敲定合作时,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服务合同,玩起了“飞单”的把戏。


后来,客户发现自己的债务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将A公司投诉到了相关监管机构,A公司这才察觉到公司出了这档子“飞单”业务,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B公司起诉到了法院。一场行业“大战”就此拉开帷幕。


法院经审理认为:


A公司通过长期经营、市场宣传,其企业名称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一定影响”,可予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B公司明知案涉合同为A公司员工“飞单”业务,仍“接单”签约,视为B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3万元,并停止使用A公司经营信息。


特别提醒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传统律师事务所不同,由于缺乏市场准入,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资质盗用、违规经营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问题。相关公众应当严加甄别,特别是存在债务困扰的人员,应以合法合规方式,正视债务、处理债务,切莫因“化债”心切,再被“套路”。


“飞单”

通常是指单位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单位的业务订单、交易机会转移至其他业务竞争单位,也称“跳单”“挂单”,是销售环节中违规、违法,但又颇为常见的乱象,或起于员工对分配制度不满,或出于员工“另起炉灶”。


相关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飞单”员工与“接单”企业,某些情况下,被“飞单”企业也面临法律责任。


对于“飞单”员工而言,企业主要基于与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寻求法律救济,例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当客户订单构成商业秘密时,则可以主张商业秘密侵权;对于公司高管“飞单”,企业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高、监忠实勤勉义务主张民事责任。如“飞单”数额较大,员工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接单”企业而言,明知相关业务系其他企业员工利用所在单位名义招揽承接的业务,仍签约牟利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接单”企业与员工合谋转移业务,则构成共同侵权。


被“飞单”企业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面临法律责任,典型事例便是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飞单”。客户在银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员工进行“飞单”操作,向客户销售并非由该银行自营或代销的理财产品,客户遭受损失后对银行提起赔偿诉讼,主张投资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市场参与者:“飞单”不但损害当事人权益,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法治营商环境。企业对内应完善风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与培训,对外应拒接“飞单”业务,避免卷入纠纷。员工应当谨记职业操守,在职期间也需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切勿为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交易相对方签约前需核实合同主体与资质。诚信经营才是立业之本,“飞单”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