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一份,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总承包工程,合同金额暂定总价为121,80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即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进行了26次工程进度款审核会签,双方对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解到,该案所涉及的项目楼盘,因开发商资金断裂,于2023年8月基本停工,后续建设交房已成难题,不仅数百户购房业主面临无法收房的困境,而且案涉工程款项还涉及上千名农民工工资的给付问题,各方纠纷纷繁复杂,群体性矛盾一触即发。

本院第一时间协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当地板块党委政府向区委、区政府将相关问题进行了汇报,该情况引起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经区委、区政府牵头组织多次会议协调,最终确定了由总包方某建设公司继续承建案涉楼盘后续工程建设的复工复建方案。

与此同时,复工复建工程迫在眉睫,双方对于案涉工程变更量、签证内容及付款节点等存在很大争议,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后认定,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本院遂作出了先予执行4100万元工程款的先予执行裁定,并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局与银行紧急沟通协调,于当日21时将4100万元工程款执行到位,并第一时间转入了当地政府所设立的“保交楼”复工复建专项资金账户内。目前,因先予执行4100万元工程款的拨付到位,该楼盘各工程队已分批逐步进场施工,复工复建工作有条不紊推进中。现该楼盘已经主体工程封顶完成。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人民法院肩负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使命和维护合法权利保障社会稳定的职责,而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正是这一职责的具体体现。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生产或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一方面,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不仅能够及时保障当事人权益,迅速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避免其合法权益因时间拖延受到进一步损害,同时对于一些生产经营方面的案件,先予执行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纠纷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等严重后果,减少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先予执行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就对当事人的部分诉求进行处理,使得当事人能够尽快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权益保障,避免了整个诉讼执行过程所带来的时间成本,有效减少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经济损失、焦虑不安,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再一方面,先予执行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弱势群体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及时解决当事人的迫切需求,避免因当事人生活困难或生产经营受阻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后,先予执行的部分裁决结果可能会促使当事人双方重新审视自身的立场和诉求,有助于推动双方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更积极地寻求和解或达成其他妥善的解决方案,即便最终该案需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先予执行的措施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和保障,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诉讼过程。具体到本案中,对部分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快速反应先予执行既解了权利人的燃眉之急、又促进了整个小区的复工复建,进而维护了全区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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