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无锡中院发布了
《无锡法院审理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滨湖法院一案例入选
一起来看看吧!

某业委会诉某物业公司共有收益纠纷案
某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对公共收益分配比例、停车费收费标准、绿化养护标准及公共设施的维护等进行了约定。物业公司2018年1月进场,2020年12月退场,退场时未与业委会结算。双方在公共收益及支出、消防器材及水带箱损坏、绿化毁损补偿、设施设备维护、垃圾清运等多项费用等存在较大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案涉小区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均系公共收益,因物业公司从未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且撤场之后怠于结算,业委会的监管不到位,导致账目不清,物业公司长期将这笔“糊涂账”据为己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根据小区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实收情况,在扣除合理的支出后,判决物业公司将返还各项收益50万余元。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部分使用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私产。物业公司仅是受业主委托代为管理,收取合理的管理成本费用。因此,受托人应尽到勤勉职责,依法妥善管理各项收益,做到单独建账、收支有据,在退出服务小区时及时移交给业委会或新的物业公司。业委会或业主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也应尽到监管、督促职责,确保业主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报送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