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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的自白书:要是能重来,我绝不做老赖
  发布时间:2024-12-12 13:47:25 打印 字号: | |

今天是我取保候审的第三天。我本以为一切尽在掌控之中,却没想到落得这般田地。最近这几日,我整夜都无法入睡,我知道我犯了大错,触犯了法律,我后悔啊!可是世界上却没有卖后悔药的,我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回想起来,我和老李已经是十多年的老相识了。我们在生意场上多番合作,混得风生水起。2010年年底我从老李那里购买了一批钢材,出于交情,老李同意我卖出后再支付货款。可万事难料,本以为能大赚一笔,结果买家跑路,我分文未收到。祸不单行,家里的厂房发生火灾,我损失惨重。老李那边我也没钱支付,只能躲着。

无奈,老李只能起诉。2012年法院判决我支付老李货款10万元。但是当时的我山穷水尽,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向法官提出我名下有套老房,等到房屋拆迁拿到拆迁款后,我立即支付老李的货款。虽然房屋拆迁是个未知数,但是老李念旧情,又考虑到我当时的困境,便也同意了这个方案。于是我向法院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房屋拆迁后立即归还老李欠款。

一晃10年过去了。城市在不断发展,我的老房也列入了拆迁范围。我积极配合拆迁部门,签署拆迁协议,沟通拆迁方案,最终核定我会有400多万元的拆迁款。我当时开心坏了,天天想着拿到这笔钱怎么支配。正当兴奋上头时,突然想到还要归还老李的货款,我合计了一下,这么多年来货款加利息也要20万元左右。虽说拿了400多万元的拆迁款,但是硬生生地拿出20万元,我还是舍不得。我躺在床上思来想去,想到不如把拆迁款让孩子去领取,不放到自己名下,这样即便将来查到,我名下也没有钱了。利欲熏心下,我指使女儿领取了拆迁款。就这样又过了两年,我以为法院和老李都忘记了这件事。直到今年10月份,公安干警因我涉嫌拒执罪找到了我。

取保候审以后,我积极联系法院,承认错误,然后找到老李,赔礼道歉,并将转移的款项拿回来一次性归还给老李,希望得到老李的谅解。当我把钱给到老李后,我忘不了老李给我说的话,“老张啊,钱虽然还给我了,但是你把你最重要的信用给弄丢了!”听到这话,我心里难受,肠子都悔青了,要是能重来,我绝不做老赖!

老张

近日,经审理滨湖法院判决老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滨湖法院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拒执罪?
Q
A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Q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执罪的类型有哪些?
Q
A

根据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上述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个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