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2年张某与妻子离婚,女儿小张归前妻抚养,之后多年小张和张某感情淡漠,缺少联系。2011年6月,张某拆迁分得安置房。2013年开始,张某身患多种疾病,屡次住院,主要是由张某亲生妹妹与其共同生活,对其加以关心照顾,定期陪伴入院治疗,还负担了部分医疗开销。在张某患病愈重大小便失禁情况下,张某妹妹仍对其不离不弃。2016年张某去世,张某妹妹也诸多出力,为张某办理送终、购置墓地等事宜。上述房屋于2017年登记到小张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女儿小张,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情况下,张某妹妹属于下一顺位继承人。小张虽然年少时因父母离婚主要随母亲生活,但这不应斩断父女之间的亲情,无论从生理或法律上,二人仍是父女关系,小张应尽到女儿的扶养义务,对患病父亲提供行动或经济上的更多关心照顾。但却是由张某妹妹对其哥哥加以关心照顾陪伴,给予临终关怀并为其办理殡葬事宜。所以张某妹妹可以视作对被继承人张某扶养较多的人,应适当给张某妹妹分得遗产。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张某从2013年身患疾病到2016年去世的3年期间,大部分护理依赖费用约为16万元,因张某的遗产房屋已经过户到小张名下,故法院判决该款需小张向张某妹妹即其姑姑支付,作为适当分得财产的作价款。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存在严格的顺位,不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一般情况下,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方能继承。但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为女儿)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本案中为妹妹)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情形,可以适当由妹妹分得遗产,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正原则。

中华民族历来倡导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 “事父母以孝,事兄弟以悌”。当下,家庭成员间也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弘扬了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家风,既对互相友爱帮助的家庭成员做了法律上的褒扬,也对不赡养父母,孝顺长辈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不利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