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水火无情,生产生活中动火不可或缺,可动火时要是忽视消防安全,一不留神可就“刑”了。全国消防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增强干警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11月8日上午,滨湖法院组织了一场消防演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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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跟随小编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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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一家系A房屋权利人,房屋建筑年代为2012年,交付时为精装修。B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3年12月29日,B物业公司与其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B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B物业公司将案涉小区交由B物业无锡分公司管理。
2022年3月10日,张某一家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当天凌晨,隔壁住户王某发现起火后报警。无锡市119指挥中心遂调派无锡市特勤一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处置。当天无锡消防大队对其起火房屋进行封闭保护,并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2022年6月22日,无锡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各方均未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另,2022年4月12日,无锡某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为B物业无锡分公司,查明,消防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发现B物业无锡分公司管理的张某A房屋所在小区消防车通道内设置固定隔离桩和车斗,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辆通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B物业无锡分公司罚款15000元的处罚。同月,无锡某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为B物业无锡分公司,查明2022年3月10日,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B物业无锡分公司管理的张某A房屋所在小区室内消火栓管网无水,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B物业无锡分公司罚款45000元的处罚。B物业无锡分公司对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对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责任比例。

本案系火灾纠纷,根据无锡某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地点在张某的房屋客厅内,起火原因系电气故障,张某系房屋权利人,系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能注意到房屋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B物业无锡分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直接提供物业服务单位,应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通道能够正常使用。本案火灾事故虽因张某等自身原因所致,但在火灾发生时,消防通道不通畅、消防栓无水,导致延误灭火时机,使火灾持续时间加长,负有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B物业无锡分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滨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B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83715.7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提高防范意识、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注意厨房用电、用气、用火安全,尽量除做饭外不在房屋内使用明火。切勿在卧床吸烟,老年人因行动不便,应更加注意避免独自在家用火、吸烟,叮嘱儿童千万不要玩火。在房间内拔罐、艾灸等理疗时,应谨慎小心,避免火种接触可燃物。必要时在房屋内部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放烟雾面罩、灭火毯等消防设施,防止火灾扩大、减少人身伤亡。
2.及时清理火灾隐患、保证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对于公共消防设施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在火灾发生后,因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业主来说,应及时清理个人和公共空间内的杂物,发现公共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时及时通知小区物业;对物业公司来说,应定期检查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并留好检查维修记录。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滨湖法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完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消防培训、演练活动,最大限度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环境平安稳定,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