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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罚!
  发布时间:2024-07-31 11:16:11 打印 字号: | |


近期

民二庭就一起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张某、何某系A公司股东,A公司于2023年2月将B公司的股东、董事等诉至本院,要求B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因涉及B公司二十余年的资金往来、人员变动,查明事实极为困难。为了核实相关情况,承办法官多次前往银行、街道、相关交易往来对手方走访调查,历时七个月结案。

然而二审法院在送达传票过程中,发现张某、何某在一审期间办理了A公司注销登记,但张某、何某在七个月的一审审理期间均未将这一事实告知法院,致使法院仍将A公司作为原告进行审理并作出了相应判决。A公司股东在二审中承认公司已被注销的事实。该案被二审发回重审。

A公司股东不如实告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导致该案历经长时间审理后又发回重审,个别被告还需重新公告送达,无端增加了案件流程、司法成本,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该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以示警戒。但考虑到事发后,张某、何某已认识错误,具结悔过,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长签发后,法院遂依照相关规定,对张某、何某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张某、何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当场缴纳了全部罚款。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陈述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义务。民二庭对张某、何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引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自觉诚实守信,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筑牢诚信建设法治基石。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