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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指示交付声明不具有转让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4-07-16 10:56:15 打印 字号: | |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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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建工公司承建了某地的劳务分包工程,并就该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按约足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陈某在该工地从事木工杂工、帮助捡材料。建工公司没有为陈某投保工伤保险。

2020年10月9日上午7时左右,陈某在上述工程工地的二楼楼顶做木工杂工,不慎受伤,被送至某医院治疗。陈某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2021年12月17日,陈某与建工公司达成仲裁调解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建工公司支付陈某各项待遇共计18万元。2022年7月28日,某建工公司被强制执行187675元

建工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转账支付授权声明书》约定:陈某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将本次事故涉及的全部理赔保险金转入建工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

原告建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 保险公司支付建工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3438.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3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000元及伤残理赔款300000元,共计357888.62元。


02
法院审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工公司就案涉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陈某系建工公司员工,享受保险金请求权,建工公司不得指定陈某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陈某在建工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而受伤,建工公司赔偿陈某系基于其与陈某的劳动关系而应负的法定赔偿责任,并非建工公司为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金,因此,建工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建工公司主张已经通过声明书获得授权,但声明的含义未达到陈某指定建工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也未将案涉团体意外险保单项下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建工公司。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建工公司的起诉。


03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转账支付授权声明书》的意思表示是否为被保险人陈某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转让给建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一般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办理工伤保险,法律亦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保险。意外保险的受益人应当为被保险人及近亲属。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领保险金了仍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兼得赔偿和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不禁止被保险人转让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因此,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具有转让该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表示,系处理的关键。

具体到本案,应当对被保险人陈某签署转让声明当时的意思表示进行分析。第一,被保险人陈某是否清楚可以在获得工伤赔偿时,可以兼而获得意外保险的保险金;第二,该转让声明是否可以显示陈某转让了全部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陈某因工作受伤,建筑公司赔偿陈某系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法定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与本案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并不一致。陈某对工伤赔偿与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并不知晓,且在保险赔偿金额高于工伤赔偿的金额的情况下,陈某转让案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转让声明确认,陈某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将本次事故涉及的全部理赔保险金转入建工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因此,建工公司不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相应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仍由被保险人陈某享有。  

法官提醒,在挑选保险类别时,各企业应基于自身状况,确保员工权利得到妥善保护的同时,也应考虑保险方案对企业运营的助益。一旦发生意外,企业需与员工沟通,共同制定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合理途径。员工在提交保险申请后,应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寻求法律支持,并增强识别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保险权益的能力,以便在企业投保的范畴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工伤保险、意外险等险种是为了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弥补工人损失的险种,不可随意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否则容易使该保险的设立目的无法实现。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