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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发布时间:2024-07-10 10:15:28 打印 字号: | |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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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附设备清单,采购工矿设备。价格分别为22万元、61万元、5万元,三份合同总价共计88万元。产品由A公司汽运至B公司某工地。结算方式及期限均为:合同生效预付30%,发货前支付30%,同时供方开具13%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30%,一年质保到期支付10%,付款方式为电汇或半年期银行电子承兑。约定违约责任为:A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应当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B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费用 (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陈述其已经履行了全部货物交付、调试义务,收到货款788000元,但尾款132682元被告B公司一直未付,故成诉。

被告B公司辩称因A公司未按照前三份合同清单提供货物,其与案外第三人签订了购销合同,重新采购了所需的货物,故原告诉请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前往涉现场勘验,确认涉案项目工地上述设备已经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已经运营,设备上未发现特殊标识。


02
法院审理

关于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全部的送货义务,不能仅依据原告未有送货单而简单认定原告未履行送货义务。在案件审理中,还应当通过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并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被告实际付款期限和比例,以及被告将涉案发票入账行为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综合起来确认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全部送货义务。

本案中,双方确认有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实际付款时间和金额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比例占合同总价的84.9%。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期限,可推定未付金额为安装调试完毕及质保期的部分。现场勘验,发现项目已经完成,涉案设备未发现明显标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出,原告正在安装、调试相关设备,被告未向原告提及补货事宜或者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依常理,被告发现原告未按约履行送货,被告应及时告知原告补货。而实际中被告未明确告知原告补货,且就算工期紧张,被告直接向第三方购买所缺货物,被告也应早早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被告不仅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还在未收到货物和调试后,继续支付后续货款且付款比例高达84.9%,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结合被告将增值税发票入账抵税及上述证据,可以间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全部送货义务,原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9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交通费损失1949元,两项合计11949元。

3.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息诉服判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在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中,出卖人有无按期、保质、保量交付标的物,一直是买卖合同类案件的难点。一般审查出卖人有无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是以有无送货单或签收单为依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商事交易活动愈加简便,但交易风险却与日俱增。特别是买卖合同中交货数量和标准存在较多争议。为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利,司法审判机构应当尽量还原事实真相,在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首先因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是付款条件、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再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出卖人有无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微信聊天记录、付款比例、增值税发票、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能否证明卖方已经履行完毕交货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出卖人不能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哪些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交付标的物事实,还应结合案件本身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实现法官的自由心证。结合本案,法庭应重点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请,被告抗辩意见是否可以采纳。

首先,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根据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比例,确认未付部分属于争议合同中哪部分内容;再次,通过现场勘验和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涉案项目基本情况和被告的抗辩意见是否采信;最后,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综合认定出卖人是否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


END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