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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短租房骗长租人,这是诈骗!

  发布时间:2024-07-03 16:18:20 打印 字号: | |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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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22年年初,被告人谷某、陈某合谋成立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房东短期房租高价租入房屋,再低价租出以骗取租客长期房租。

该公司具体经营模式如下:收房部业务员在各类网络平台寻找房东发布的房源信息,后以公司名义与房东签订1至3年的《房屋民宿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房租按季度支付,在第一季度或者前两季度有1至2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内不需要向房东支付房租),支付短期房租后从房东处租下房屋。后由被告人陈某等人将上述房源信息发布在出房部业务员工作群内,并将出租价格规定在租入价格的70-80%左右,由出房部业务员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发布出租信息,吸引租客前来租房,再以公司名义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租赁给租客,并要求租客以“押一付六”、“押一付十二”的方式支付租金。所得款项用于继续租赁房屋、支付员工工资、谷某、陈某等人消费等。2022年7月18日,谷某、陈某等人因资金链断裂携余款逃离。

2022年1月至7月间,该公司以上述方式向租客出租房屋200余间,收取租客200余人租金及押金共计340余万元,实际造成租客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219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02
法院审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陈某采用“高进低出”的方式分别与房东和租客签订合同,该模式本质上不可能营利,且二人与房东签订合同后,仅向房东支付短期租金,但同时向租客收取长期租金,致使实际收取到的租金款项与支付的款项期限不一致,从而实现占有租客预付的长期租金的目的,以维持短时间的经营,但并不能改变该模式违背商业目的、不可长期持续的本质,二被告人亦供认明知公司无法持续经营。被告人明知上述情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客观上符合“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犯罪金额应为给租客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谷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谷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谷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谷某、陈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及其家属退出的财物折价后予以赔偿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谷某、陈某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广大房东和租户要警惕此类骗局,作为房东谨慎选择房产中介公司,不要贪图省事随意将自己的房屋授权托管房产中介公司;而租户也要谨慎选择房产中介公司,谨慎选择租金支付方式,不要贪图便宜选择远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房产中介公司;同时,不要一次性支付过长的房租,尽量选择房东和租户直租的模式,遇到“二房东”一定要记得向房东核实情况;只有这样提高警惕,房东和租户才能租得放心、住得安心,远离“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消费陷阱,避免财产损失。



END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