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执行财产进行司法变价,是办理执行案件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着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直接影响执行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财产变价模式不可避免地因为涉及面广、环节多而导致处理周期长、成交难度大,如何平衡各方权益,快速高效处置,实现价值最大化成为财产处置中亟需解决的难题。

滨湖法院秉持能动司法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法律规定和执行工作实际,创新“法院监管”加“第三方公开拍卖”的当事人自行处置房产新模式,暨在法院监管下通过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拍卖平台上自行处置房产,取得了良好效果。

2024年5月31日,全省首例“法院监管”加“第三方公开拍卖”自行处置的房产成交,从执行立案开始仅用时一个月;成交价比执行系统询价确定的拍卖参考价溢价29.67%。
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该公司股东杨某用其名下坐落于无锡市的某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未能按约偿还贷款,银行将某公司及杨某起诉到滨湖法院,滨湖法院判令某公司及杨某偿还贷款并确认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对抵押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并确认该房产的拍卖参考价为1773708元。杨某提出上述询价结果偏低且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通过法院拍卖难以将抵押房产出卖;银行亦提出如果按照上述拍卖参考价即使拍卖成功也难以清偿完毕所有的债权。面对传统的财产变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好像都不“满意”。

难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承办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组织银行、杨某以及第三方机构进行协商,探索自行处置抵押房产新模式,最终一致确认在法院的监管下由银行和杨某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淘宝平台上公开拍卖抵押房产:银行和杨某参照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好拍卖参考价(不低于法院询价结果)、公示期、起拍价、保证金、竞价增幅、房产交付等事宜。第三方机构根据双方的协商内容出具拍卖公告交由法院审核并在淘宝网拍卖平台挂拍后利用大数据平台的优势,向有意向购买抵押房产的不特定的第三人推送拍卖信息,吸引更多的意向竞买人关注和参与。拍卖款进入法院账户,法院负责审核拍卖公告并向杨某的其他债权人告知相关情况并在成交后负责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及案款分配工作,确保当事人的自行处置不损害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上述抵押房产于2024年5月31日以230万元成交,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处置财产的价值。经与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滨湖分中心等机构进行沟通协商,拓宽了前期建立的法拍房“一站式”过户登记机制的适用范围,将上述在法院监管下的第三方拍卖的不动产纳入到“一站式”过户登记的范围内。2024年6月5日,上述抵押房产成功办理过户登记,成为全省首例法院监管下的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房产的成功案例。
法院监管下第三方平台拍卖,核心在于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服务,向科技要质量、向科技要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处置财产的价值,在快速高效实现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债权人的胜诉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的监管能够确保自行处置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运行,不损害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同时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当事人既感受到了司法执行的“力度”,又感受到了司法执行的“温度”。

相较于传统司法变价模式,“法院监管”加“第三方公开拍卖”的新模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实现了减负、增速、增效即“一减两增”的效果。“减负”,通过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减少了执行法官的事务性工作。“增速”各方当事人共同推进拍卖,有效促进涉案资产快速妥善处置变现,极大减少平均执行天数。本案从执行立案到过户完成仅仅花费37天时间,远远低于正常变价处置房产所花费的时间。“增效”,通过信息化、市场化的方式寻找意向买受人,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处置房产的市场价值,提升执行到位率和执行完毕率。本案因为溢价了近30%,银行的债权能够全部实现,案件得利顺利执行完毕。从执源治理的角度来说,虽然自行处置并未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但是减少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工作量,是一种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执源治理的方式。





下一步,滨湖法院将以此次模式创新为契机,持之以恒贯彻“如我在执”司法理念,锲而不舍拓展司法便民新场景,加大财产处置力度,创新司法网拍工作机制,推出更多优质拍品、探索更多便民举措,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7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9条 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第17条 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人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自行处置的,在可控制拍卖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有确定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自行处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