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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主张年利率超24%,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05-29 10:09:04 打印 字号: | |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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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张某、程某向A银行申领信用卡并签订了《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020版》,约定约定期内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分期手续费约定按照借款金额的15%收取。A银行按约放款,张某、程某未按照约定按期归还贷款,逾期严重,至今未能清偿欠款,透支款项已严重逾期。

原告A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程某向原告归还本金184600.14元、利息(截至2023年10月30日为4318.25元,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786.79元、分期手续费(截至2023年10月30日为4123元,此后每个月承担750元);2.张某、程某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8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张某、程某承担。









02
法院审理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A银行诉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及资料、领用合约、家装分期申请表、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持卡人账单查询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A银行主张的欠款本金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本案合同约定期内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分期手续费按照300000元15%收取,三者同时主张,明显超过了年利率24%,本院统一酌定为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滨湖法院判决如下:一、张某、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A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4600.14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23年10月30日为4318.25元,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张某、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A银行支付律师费12592元;三、驳回A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2017年8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信用卡纠纷中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依法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第2条第2款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信用卡透支消费所具有的融资性在给持卡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非理性消费者超出自身偿还能力透支的风险。高额息费违约金虽然可以补偿发卡行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高风险,但其加重了持卡人的债务负担。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息之外,本身亦还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促进资金优化配置等社会责任。因此,对信用卡的息费上限予以规制,对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规范信用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