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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地上一滩油,业主滑倒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5-28 10:06:26 打印 字号: | |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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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黄某系某小区业主,A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

2022年7月27日下午4时20分许,黄某搭乘电梯下楼,刚出电梯后因地面油渍滑倒摔伤,4时27分A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黄某在半小时后报警,5时59分物业工作人员直接拨打120,6时许黄某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黄某L1椎体压缩性骨折,花费医疗费用27236.6元。

另查明,2022年7月27日早上5时4分,A物业公司完成当日保洁工作。

2022年7月27日下午4时10分许,同单元其他业主发现电梯门口地面上存在油渍并立即通知物业进行清理,4时13分,物业通知保洁人员对油渍进行清理,A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于4时27分到达现场。

为证明黄某摔伤是案外人某业主王某手提袋出现撒漏,导致电梯外门口湿滑,A物业公司提供电梯轿厢内监控照片、视频、该户业主入住通知书、身份信息资料,视频中显示2022年7月27日11时5分,王某刷卡进入电梯,电梯上行时发现手提袋破损有撒漏情况,11时11分王某返还电梯轿厢进行了擦拭。黄某认为其在电梯外摔倒,该业主也不认可是其所致,该证据无法证明侵权人系该名业主,故明确不追加该业主作为本案被告。根据视频内容,从撒漏至事发间隔五个多小时,无法证明撒漏与其摔倒之间的关联性。








02
法院审理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确认黄某受伤是由第三人抛洒的油渍致其滑倒直接造成的,A物业公司只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黄某依法应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益。根据A物业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仅拍摄电梯轿厢内部情况,不能反映事发地的情况,而且视频中业主王某发现手提袋破损有撒漏情况距离事发时间长达5个小时,故不能证明该业主系直接侵权人。由于目前第三人身份信息暂时不明,黄某也表示第三人不明,不申请进行追加,故本案不应追加该业主作为共同被告。现黄某要求A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A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比例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事发地点为电梯外门口,A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进入小区公共区域业主的人身安全。双方在本案中一致确认黄某出电梯后在门口滑倒系因电梯门口的地面上存在油、水滴洒物,A物业公司在油、水滴洒物出现后未能及时发现,经其他业主要求清洁后,直至事故发生时未对现场地面进行清洁,也未在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以消除安全隐患,致使黄某走出电梯后滑倒摔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黄某也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以及前述分析认定,本院酌定A物业公司对黄某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且可向第三人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判决如下:一、A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黄某18031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的场景下要承担的补充责任。法律规定首先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存有过错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其有合理的限度范围。换言之,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安全保障人在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当以社会一般标准为准,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保证活动参加者不发生任何意外或损害,而是要求活动组织者采取充分的、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活动参加者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和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