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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思廉日 | 滨湖法院开展系列活动
  发布时间:2024-05-10 11:06:35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5月10日上午,滨湖法院开展“5•10”思廉日主题活动。滨湖法院就陆某涉嫌受贿案、肖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组织旁听庭审,并安排一名员额法官就酒驾醉驾的危害和影响作专题讲座,进行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警示教育。来自无锡市机关工委、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农商行、滨湖区纪委、滨湖区检察院、梁溪区龙塘家园社区等单位及区党纪学习教育专班组织的青年干部、我院党纪学习教育专班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院特约监督员等16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庭后代表委员和特约监督员对陆某涉嫌受贿案审判进行了评议。


公开庭审案件一

被告人陆某,1956年10月生,原无锡市某市属医院副院长,于2010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该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多人在工程招标、管理验收、款项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受益人的贿赂共计50万元。陆某在接受无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全部退出受贿赃款。庭审中,陆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切忏悔,为自己在快退休前没有守好晚节、致使自己退休后身陷囹圄后悔不已。综合陆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陆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受贿赃款50万元上缴国库。


公开庭审案件二

被告人肖某, 1967年7月生,某金属材料公司总经理,于2023年9月2日晚在滨湖区一家饭店饮酒,当晚20时45分许,驾驶轿车途经南湖大道清源路口南侧时,撞击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造成车辆损坏,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肖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4mg/100ml。事后,肖某赔偿被害人5000元,并取得谅解。鉴于肖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以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酒驾醉驾专项警示教育

庭后,员额法官程文斌以《酒驾醉驾危害大 切勿侥幸涉危险》为题,对酒驾行为的危害性、强化法纪意识作专题讲座,介绍了历年来本市法院对危险驾驶罪案件审判的情况等,加深旁听人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认识。

5·10思廉日公开庭审是一堂发人深省的廉政警示教育课,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将“反面教材”变为廉政警示教育的“活教材”,达到“旁听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旁听人员表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将时刻绷紧廉洁之弦,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下一步,滨湖法院将以一以贯之的坚决态度,遏制腐败,维护法律秩序,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