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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作品并提供有偿下载,构成侵权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16 16:33:09 打印 字号: | |

公司治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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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系科研工作者,几十年来创作发表数百篇科研文章。某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系国内最大的学术期刊网平台,其将刘某创作的784篇文字作品在其主办的某网站、手机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有偿下载和阅读服务。刘某认为该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未取得其许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在网站、手机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中删除784篇文字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17.6万元及维权支出5.3万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属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某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主张以版权协议的方式已经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但该版权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从内容上看,某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通过该协议受让了诸多著作权财产权,但未体现权利受让的相应对价。从使用目的上看,某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通过该协议,在作者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推定作者同意协议内容,以此获得行使相关著作财产权的权利。故本院认为被告某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的版权协议属格式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将期刊上的作品转载于网络空间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被告某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主张其提供作品网络浏览和下载服务构成法定许可不能成立。被告某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手机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了原告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28万元且已履行完毕。




03


法官说法


作品具有独创性,是作者智力成果的表达。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以支持创新、鼓励创造。学术期刊网作为作品传播的媒介,应在法律框架内提供作品的网络浏览和下载服务。学术期刊网取得了期刊社、杂志社的整体授权并不等同于取得了期刊、杂志中单一文章作者或权利人的授权,单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获取经单一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单一授权。这其中,可以通过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通过集中许可来改变分散著作权人的缔约地位缺陷,促使学术期刊网平台能够规范授权和付费环节,推动知识共享、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该案的实质化解,是滨湖法院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具体体现,我院将持续为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对新兴领域、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