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属辖区原知名“B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保健产品。2018年8月,“B集团”旗下主干企业——B实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时该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因涉嫌巨额非吸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导致该集团名下包括A公司在内的各企业均进入停业状态。考虑到A公司名下尚有市场值近2.5亿元的优质工业厂房、土地等资产,且该企业生产设备齐全,尚具备良好的生产能力,应当具有良好的重整价值,滨湖法院于2019年1月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为便于统一开展相关工作,滨湖法院指定B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时担任A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进驻A公司后,在滨湖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一方面为维持企业生产设备现有良好性能及价值,制定了由原公司高管立即开展承包生产经营的工作方案并加以实施。通过此举,有效解决部分留守职工工资发放问题,显著增加企业破产财产金额。另一方面,管理人积极通过各社会招商平台开展了多轮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工作。但考虑到A公司背负的巨额债务以及工业厂房市场当下具体行情等因素后,所有参与尽调的潜在投资客户最终均表示放弃参与重整,该案破产财产处置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在此情形下,考虑到A公司最大债权人曾提出有参与重整的意向,滨湖法院果断转变引资模式,指导管理人与该债权人开展多轮磋商谈判,积极引导其参与重整。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该债权人最终同意以接近2亿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资产。管理人随后迅速拟定了重整草案,并最终得到债权人会议的全票通过。目前,该案重整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人已按照重整计划落实企业恢复经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该案的顺利审结,有效盘活了该地区大面积闲置工业厂房资产,同时也有力推动了当地经济转型发展。

法院在审理企业重整案件过程中,最核心及关键的环节为重整投资人的引入工作。一般而言,如破产企业具备较为优质的资产或其所处行业市场前景较好,则通过正常的社会招募程序即可引入新投资人。但本案的情况恰好相反,滨湖法院在多轮招商无果的情况下快速转变引资模式,创新性地通过与破产企业大额债权人磋商、谈判的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此种投资人引入模式的具体优点在于:一是由大额债权人参与重整,可最大程度上避免其在债权人会议上一票否决重整草案,保障案件审理顺利推进;二是大额债权人通过参与重整及后续企业经营活动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债权利益,从而挽回其因债务人破产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三是大额债权人在通过重整方式收购破产企业后,为实现其债权利益的最大化,必定会严格依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经营方案开展经营,从而有效避免了因投资人不能执行重整方案而使企业再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