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以案说法 |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1-09 17:32:00 打印 字号: | |



公司治理典型案例
//



01
案情简介

陆某原系医药公司无锡地区城市经理,入职时间为2016年6月。入职时,医药公司与陆某签订劳动合同,随附签署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医药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均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其中员工手册明确要求员工避免因个人或家庭利益而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2018年7月16日,陆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成立与医药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叠的商贸公司,商贸公司自2021年开始直接与医药公司发生商业往来。2021年,医药公司多次通过官网发布声明,告知员工规范化、合规化管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的内容。但,陆某得知后并未停止商贸公司的经营。
2021年底,医药公司经工会同意,以陆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与陆某的劳动关系。陆某对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服,起诉认为医药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医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销售管理需要制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而医药公司从经营管理需求上严格要求劳动者遵循正当、合法的职业道德、商业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等规章制度具有合理合性。陆某在2018年6月入职时就已签阅医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医药公司在2021年多次重申上述定,可见,医药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能够作为处理本案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陆某作为医药公司的无锡城市经理,但同时又是商贸公司实际经营人,且在2021年度商贸公司与医药公司直接发生商业往来,但陆某并未按要求向医药公司进行利益冲突申报,明显已违反医药公司的规章制度,明显侵害了医药公司的销售秩序、管理秩序,违纪行为明显。

医药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本院对陆某主张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前述条款综合适用,用人单位往往存在较大困惑,本案中,医药公司在处理与陆某的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不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预先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解除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实现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目的,有效的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理由和管理秩序,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为避免用人单位在进行必要正当的人事和岗位管理中规范行为、避免风险,法官提醒:1.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送达给劳动者;2.在劳动者确有违反规章制度时,做好充分留痕,保存证据;3.对劳动者的处罚兼顾实体和程序上的规范。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