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筹备组于2021年3月1日发出《关于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载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于2021年3月1日在该小区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会议就筹备组草拟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等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作出了一系列决议。
小区业主严先生认为此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人员回避表决内容、投票表决等各个方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民法典》第278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故于2022年8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该业主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经调查,该小区业委会于2021年3月1日成立,并报住建局备案。2022年1月,小区业委会11名正式委员,有9人提出了辞职,3名候补委员中也有1人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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