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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吗?
  发布时间:2023-10-12 16:01:42 打印 字号: | |


案说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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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筹备组于2021年3月1日发出《关于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载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于2021年3月1日在该小区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会议就筹备组草拟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等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作出了一系列决议。


小区业主严先生认为此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人员回避表决内容、投票表决等各个方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民法典》第278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故于2022年8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该业主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经调查,该小区业委会于2021年3月1日成立,并报住建局备案。2022年1月,小区业委会11名正式委员,有9人提出了辞职,3名候补委员中也有1人提出辞职。











02
法院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应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本身不需要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仅需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法人的构成要件。其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特别法人。《民法典》对特别法人的种类采取列举式予以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不在列举范围之内。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本身是不具有行为能力,需要以业主委员会来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业委会按照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决定建筑区划内的日常事务,对外代理业主从事必要的活动。

本案中,某小区业委会11名正式委员,有9人提出了辞职,3名候补委员中也有1人辞职。根据《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重选(二)业主委员会因辞职、终止资格等原因,候补递补后人数不足规定总数1/2。所以该小区业委会已经不能履职,无法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进行应诉。综上,在当前情况下,严先生对某小区业主大会的起诉当事人不适格,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03
法官说法

业主大会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业主大会的治理模式是“委托代理”模式,即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司法实践中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时,会终止本次执行,从未发生过执行业主财产的情形,换言之,司法实践中在业主大会责任承担时,已经认定业主大会为法人,而不是非法人组织,即业主个人的财产与业主大会的财产是分离的,业主个人不直接承担业主大会的债务。此种结构模式也与公司法人类似,即业主的法律地位类似股东,业主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业主大会类似股东(大)会,为决策机构,向执行机构进行授权;而业主委员会类似于经理,是业主大会在组织内的执行机构。所以缺少执行机构的业主大会,此时不具有行为能力,无法进行诉讼。执意继续进行诉讼,也将造成诉讼双方的实质不平等,造成对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的诉讼权利间接受损。另一方面,业委会的选举是一个时间较长、充满未知数的过程,是否能选举出业委会犹未可知,法院中止诉讼等待业委会选举产生也不是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所以选择驳回起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END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