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服务公司向张某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此通知载明服务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同日,服务公司书面通知了街道总工会。张某在服务公司出勤至该日。
张某认为,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至本院要求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关联案件仲裁时自认在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服务公司在得知张某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后,向张某告知限期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张某在收到此通知后并未向服务公司提交相关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离职证明。退一步讲,即便张某在收到通知后确已从其他用人单位离职,但张某亦没有及时按照通知的要求向服务公司进行告知,张某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服务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告知工会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社会内卷日益加剧,劳动者在外兼职或者有其他副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但这其中可能延伸出来劳动法律问题,值得深究,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双重劳动关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