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穿法袍的“人民法官”
人民陪审员
学法·懂法 守法·用法
在人民法院中有这样一群人,他可能是能在法庭上参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普通百姓,也可能是既有专业知识又懂法律还能参与案件审理的行业精英。他们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法庭传递来自各行各业的声音。
他们就是
人民陪审员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滨湖法院
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典型案例吧
一
案件基本情况及裁判结果
张某诉王某、于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涉及公司出资,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利益平衡保护问题,滨湖法院从具有会计资质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从财务制度规范化管理的角度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帮助。
张某诉某某公司、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梁溪法院于2019年11月立案,于2020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经双方对账,某某公司就各个工程向张某出具项目经理拨款——工程尾款的清单,载明5个工程共结欠67840元。蒋某在该工程项目欠款清单下方书写欠条,载明现某某公司欠项目经理张某工程款67840元,等双方核实准确工程款后,双方重新签字,以上款项由本人担保等内容。”并判决“某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30150元及逾期利息。对某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某某公司追偿。”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向梁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
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某某公司、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蒋某名下有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理,某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某某公司、蒋某名下无房产登记。梁溪法院遂于2020年1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
某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蒋某、王某、于某,认缴出资分别为320万元、320万元、16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5年12月31日前。截至2017年12月20日,蒋某、王某各实缴出资200万元。2019年8月20日,王某、于某分别与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在某某公司的40%的股权计320万元以40万元价格转让给蒋某,于某将在某某公司的20%股权计160万元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蒋某,并于2019年9月27日完成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王某、于某主张蒋某尚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庭审中
王某为证明其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举证了王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显示2019年8月15日“赵某”称“我现在把这个金额转到你的实收资本里去了,这样的话实收资本就变成现在,已经450万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梁溪法院已判决某某公司偿还张某债务,且该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某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以上表明,某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此时,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在王某、于某股权转让时,某某公司对张某已负有债务,但某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王某、于某未积极清偿债务,反而将股权转让给毫无履行能力的蒋某,也未向蒋某主张股权转让价款,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该行为实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张某要求王某、于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某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
二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关于认缴出资是否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及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涉及债权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平衡。该案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深度参与了本案的审理工作。一是提前阅卷,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向合议庭提交了审理提纲及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二是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围绕相关争议焦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三是合议时,陪审员结合认缴出资的制度规定及宗旨,结合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阐述了相关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四是宣判后,人民陪审员对本案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进行答疑和释明,告知其公司治理中的不规范地方。希望败诉方能够息诉服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公司其他的类案均调解结案,本案的审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性判决的效果。
三
典型意义
公司治理面临新情况、新挑战,公司类纠纷因涉及面广、关系错综复杂,往往审理难度较大、周期较长。该案审理时,认缴制下股东加速到期的条件及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外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案人民陪审员能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工作的实践,从专业会计角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法官查清案情提供了有益帮助,增加了裁判的可接受度,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性判决的效果,使案件的审判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