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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可预见、有必要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11-10 17:54:17 打印 字号: | |




01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机电公司与装潢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装潢公司承揽电梯厅门小门套改包,合同约定质量按Q/320211GBD04标准;对产品质量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一周内提出,否则视作默认无异议。2016年5月26日、6月8日、6月14日装潢公司分三批将案涉门套发出。

2016年6月,机电公司员工与装潢公司销售联系,提出做的活水平很差,装潢公司答复是改包,安装好后不会影响正常使用。2016年8月,机电公司再次联系装潢公司,并发送图片,称会造成关门不到位、缝太大,装潢公司答复,所有门框都是这么折弯改包的,缝隙是肯定会有一点,但都是在可调节范围内,现场专业电梯安装工人知道怎么调节。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机电公司陆续将案涉改包门安装至电梯厅门,并陆续通过验收开始使用。

2017年5月,机电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装潢公司发函,函告:电梯厅门与装潢钢板产生缝隙致使镶嵌式门内触点变得不灵活、门关不上关不牢、厅门开胶等问题,因为厅门的原因上级要求发包方拆掉所有电梯换新梯,现已拆掉18套厅门近日到货重新安装,要求装潢公司派相关人员来到现场进行修整有问题厅门。2018年12月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载明问题和意见:电梯钢丝绳张力不匀;25台电梯厅门关门不到位等。


诉讼请求:


01

判令被告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电梯厅门进行重做

02

判令被告承担因重做厅门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人工费、拆装费、运输费,合计976650元(该笔费用不包括因为拆除之后产生的土建费用以及电梯外装潢费用)

经机电公司申请


浙江特检院对案涉电梯厅门的折弯、划痕、鼓包问题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电梯厅门包门板在制作工艺方面存在部分包门板折弯不到位的情况,电梯厅门出现划痕、鼓包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包门板折弯不到位、包门板与原厅门复合工艺时造成包门板与原厅门粘合出现空隙而导致。


争议焦点


01

装潢公司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符合约定

02

如装潢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02
法院审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合同履行的主要争议为改包的电梯厅门不锈钢板折弯程度是否符合要求,经鉴定,装潢公司在案涉项目中的折弯间隙大部分超出标准模型最大间隙尺寸范围,包门板存在折弯工艺不到位的情况,故可以认定装潢公司对案涉合同的履行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机电公司、装潢公司均确认案涉项目所提及的折弯工艺,无法通过修理来完善,故排除采取修理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机电公司主张重做:


01

机电公司在收到改包厅门后,明知存在折弯不到位的情形,仍将厅门安装使用,其不仅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反而因自身行为致使损失加大。

02

鉴定报告载明,装潢公司改包厅门的折弯问题,并非导致电梯厅门出现问题的唯一原因。

03

案涉电梯厅门自2016年底陆续安装使用至今逾五年,电梯项目位于市医院,使用频率较高,除机电公司自述更换个别厅门外,大部分改装厅门仍在正常使用中,综合考虑电梯厅门的使用年限、使用频率、产品性质、磨损程度等因素,机电公司要求装潢公司对案涉电梯厅门改包项目重做,缺乏必要性及合理性。

综上,装潢公司承担减少报酬的违约责任更为符合法律规定。《承揽合同》中加工费用为282600元,装潢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当超过其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综上酌定装潢公司应承担减少报酬的比例为60%,为避免诉累,扣除机电公司未付尾款,装潢公司应当向机电公司返还款项132860元。

机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多种,一方违约时,合同相对方可要求被告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选择权不应完全赋予合同相对方,实务中,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应当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可预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综合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确定。



END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