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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个人收入证明》,就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3-09-04 15:56:56 打印 字号: | |

我们在贷款买房、出国签证时

常常被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是判断用人单位与员工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

但仅凭收入证明这一项

是否就足以证明两者的劳动关系呢?



小陈是一名货车司机,辛勤地从事货运工作。2019年6月,他与一家相识的水果店签订了《运输协议》,为店家进行货物运输。按照协议,运输车辆由小陈自行提供,他需按照店家指定路线进行运输,并负责拉货、卸货及将纸板和筐子运回。日常运输工作由店家提前一天在微信群内安排,双方按照运输路线、次数按月结算费用。运输期间所产生过路费由小陈先行垫付,后再提交相应票据给店家,店家将在月结时一并支付。运输期间,所产生的油费、修理费、交通罚款以及车辆保险费用等均由小陈自行承担。



2021年3月某天,小陈为店家运输水果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来,水果店应小陈要求,为他出具了《个人收入证明》,用于小陈处理交通事故的理赔。另一方面,为鉴定工伤,小陈将水果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水果店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兼具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特征。虽然水果店为小陈出具了《个人收入证明》,但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劳动关系的确认要求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本案中,小陈作为司机,他的劳动工具为货运车辆,水果店并未向小陈提供劳动条件,小陈是驾驶自购车辆为水果店运送货物。双方按照运输路线和次数进行结算,双方每月的结算实质上是运输费用的结算,除了运输期间的过路费外,其他与车辆有关的费用比如油费、修理费、交通罚款、车辆保险费用都由小陈负责。《个人收入证明》所述工资金额与实际工资发放形式及标准不相符。双方之间的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同。


第二,劳动关系的确认要求双方具有人身从属性。虽然小陈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按照水果店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确认运输信息等,但这些并非是关于劳动提供过程的管理,而是基于《运输协议》而进行的管理。且从水果店的实际安排上看,小陈在运送货物之外,可自行安排从事其它活动或返回家中,水果店不对他进行考勤和管理,也无固定工作时间和场所要求,无规章制度对他进行约束,用工形式较为松散,小陈个人劳动力的支配权在他本人,不符合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身从属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小陈与水果店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他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应当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应以人身从属性为核心,结合经济从属性进行判断,而判断人身从属性的关键就在于劳动者对于自身的劳动权有无支配的自由。


本案中,小陈在为水果店提供运输服务,一开始就签订了《运输协议》,双方也就协议内容进行了实际履行。后来,小陈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水果店为他出具了《个人收入证明》,但目的是帮助小陈处理交通事故理赔,《个人收入证明》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因此,不能仅凭《个人收入证明》来证明小陈与水果店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小陈在运输期间可以自由支配个人劳动力,因此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属性特征,两者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


另需指出的是,用人企业在为员工出具《收入证明》等材料时,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开具,以免因不实内容留下纠纷隐患。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时,也应详细审查,注意保留与用工事实有关的证据,以便在事故发生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bh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