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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不是一劳永逸 标的变化记得及时更新
  发布时间:2023-07-25 15:17:1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某综合体于2021年与吴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一间建筑面积200余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吴某使用,吴某用于经营餐饮。在吴某进场施工后,某综合体突然以吴某装修未经审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021年11月,吴某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某综合体150余万元的款项,法院依据吴某的申请,冻结了某综合体银行存款150余万元。后吴某于2022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综合体赔偿为准备商铺开业产生的营运策划损失、设备采购损失、装修损失、品牌设计损失等合计150余万元,其中装修损失34万元。

该案审理中,吴某向法院提供了《装修费用清单》一份,施工单位确认商铺装修施工花费33300元。某综合体在2021年12月3日向吴某退还了部分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合计219737.6元。2022年4月,吴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吴某为减少损失,尽可能利用已有材料和条件,截至2022年3月已确定损失金额为160740元,遂将保全标的额变更为16.5万元。后法院变更保全措施,冻结了某综合体银行存款16.5万元,对其余款项予以解冻。

该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某综合体构成违约,判决某综合体赔偿吴某损失8万余元,双方服判息诉。

2022年12月,某综合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吴某在上述案件中申请保全银行存款150余万元。2022年4月又将保全金额变更为16.5万元。而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仅为吴某主张的5%即8万余元。吴某保全错误,给某综合体造成了损失。要求吴某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银行利息损失5万余元。吴某则认为,其提出的保全不具备违法性,某综合体违约事实存在,吴某不应承担任何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吴某的申请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诉前保全的有关规定,并不具备违法性。2.吴某为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提供了相应证据,形式上具备合理性。但是,某综合体在2021年12月3日就向吴某退还了部分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合计219737.6元,而吴某直至2022年4月才提出申请扣除该部分保全金额。时间跨度长达四个月,欠合理性,结合吴某过错程度、调整保全标的需要的合理期限,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酌定吴某赔偿损失2500元。

关于装修损失,吴某在2021年11月即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吴某在准备起诉时即应及时与施工方清算已施工部分产生的费用等,但直至2022年4月吴某才确认最终的装修损失并降低该部分保全标的,时间跨度近五个月,欠合理性,结合吴某起初主张装修损失与最终确定装修损失的差额309700元、吴某调整保全标的需要的合理期限,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本院酌定吴某赔偿损失4500元。

综上,吴某应向某综合体赔偿损失7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纠纷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其中,在过错的具体认定上,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过严,即以裁判结果来衡量是否具有过错的结果归责并不科学,因为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原告难以精准预见裁判结果。如以裁判结果为标准,则原告起诉、保全时将顾虑重重,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过宽,将使当事人不再谨慎考虑起诉、保全的正当性,使得保全泛滥,甚至使保全沦为恶意侵害他人权益的工具。吴某申请的保全金额应具有一定事实基础,但无须达到确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程度。另一方面,从时间维度上看,吴某在发现使保全金额降低的事实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降低保全标的。



 
责任编辑:bh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