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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吗?使用自有的注册商标一定安全吗?
  发布时间:2023-04-27 10:14:5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申美公司是一家大型饮料生产企业,1996年就核准注册了

”商标,主要产品有雪菲力饮料、可口可乐、雪碧、芬达等。雪菲力品牌多年来连续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雪菲力公司将申美公司拥有的商标的文字部分“雪菲力”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的研发、食品的销售等。

申美公司认为雪菲力公司将

”商标文字部分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关联关系及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雪菲力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主观上具有攀附其注册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良好品牌形象及声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雪菲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雪菲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等。

雪菲力公司辩称,雪菲力公司企业名称于201611月核准注册,未利用申美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无攀附故意;雪菲力公司依法取得“雪菲力”文字注册商标,其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并且以自有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无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申美公司未经营乳类饮料,雪菲力公司也未经营汽水类产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美公司使用在碳酸饮料中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注册时间在先。虽然雪菲力公司与申美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同,但二者同属饮料销售企业,雪菲力公司将“雪菲力”作为字号登记成企业名称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对二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误认。雪菲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在20113月经核准注册第7882770号“雪菲力”商标,但雪菲力公司应在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雪菲力公司将“雪菲力”作为字号使用,会与申美公司在先商标产生权利冲突,引起混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雪菲力公司作为饮料销售企业,2016年成立时应当知道申美公司雪菲力品牌的知名度,但仍进行企业名称登记,不可谓善意。最终法院判定雪菲力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雪菲力”文字;并根据申美公司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过错程度、雪菲力公司经营规模、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无锡雪菲力公司赔偿申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又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 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申美公司的

注册商标使用多年,且投入成本进行了广告宣传,已经拥有较高的商标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作为食品销售方的雪菲力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已经应当知晓雪菲力注册商标雪菲力公司将申美公司雪非力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在抖音上进行突出使用,明显存在搭便车的恶意,应依法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雪菲力公司也拥有雪菲力注册商标,但只能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规范使用,且无法成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理由。

所以提醒大家,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容易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如果一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产生质量、商誉等问题,就会使消费者对另一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产生怀疑与抵触,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降低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质量。所以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规范使用,存在嫌模仿驰名商标“搭便车”等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