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为泄愤虚构事实肆意传播 法院: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23-04-07 09:54:1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社区内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刘某为该社区物业经理。李某在经营过程中,认为刘某利用职权对其恶意刁难,双方发生争执。李某遂于2021年8月组织、召集人员在社区广场上拉横幅、放置易拉宝、播放扩音喇叭,对刘某进行控诉,内容为:刘某在任职期间对业主敲诈勒索、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有职业污点前科,系职场人渣,请求物业公司监察部门彻查刘某的不法行为。刘某发现李某上述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疏散人群并责令李某停止宣传行为。

李某的上述行为经他人拍摄后转载至社区业主群,群内大量业主对刘某作出负面评价。刘某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其名誉及今后的职业发展,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未果后依法定程序开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在庭审中,李某称已向物业公司纪检部门举报,举报内容为上述控诉列举事项。庭后承办法官前往社区广场实地查看,并询问物业公司纪检部门举报结果,对方告知没有作出书面结论,经调查没有发现刘某存在检举所列事项。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社区公告栏以书面形式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刘某的名誉,张贴的致歉声明不少于三天,内容须经审查;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双方对于判决结果均无异议,均未提起上诉。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请求法院审查致歉内容予以张贴,并向原告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凸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彰显了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秉性。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名誉是指社会大众群体对个人或集体的信誉、形象以及品德等多方面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在本案中,李某若认为刘某存在滥用职权、贪污索贿等违法行为,可以保存证据向其公司纪检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李某在社区广场拉横幅、放置易拉宝、播放扩音喇叭,对刘某进行控诉,引起不明真相的人群驻足围观,该行为系李某为发泄心中对刘某的不满情绪而以语言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对刘某的名誉造成极为负面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名誉权极其容易受到言论的侵害,语言攻击对名誉的影响甚大。在大数据时代,各式各样的网络平台与日俱增,公民发表言论的渠道也日益广泛。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因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极其容易产生矛盾。公民虽享有自由表达自身想法的权利,但更应提升自身言论责任意识,在一定意义上使自己的发言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言论自由不能成为侵害名誉权的武器,任何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都应得到惩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及网友,切勿为了发泄一己私欲侵犯他人名誉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