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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遭遇无资质服务,保护三倍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23-03-13 17:12:0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小花在其向朋友借用的采耳店内,为小鱼实施了脸部线雕、两侧小腿注射肉毒素、大腿注射溶脂针手术,共收取小鱼1.5万元费用。后小鱼提出大腿有淤青、未达到预期效果等问题,向小花追讨支付的费用,小花拒绝。

小鱼认为小花未取得医疗资质,且在非医疗机构行医,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小花返还1.5万元的服务费,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4.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医疗美容服务的项目应当经登记机关备案,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内,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主诊医师负责实施,指导执业医师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小花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为小鱼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违反法律的规定,判决小花返还小鱼已支付费用1.5万元并支付小鱼三倍赔偿金即4.5万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小鱼未举证证明经营者侵害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民众对医疗美容的需求度、接受度的日益提高,涉及医疗美容的服务合同或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为规范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将医疗美容服务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设立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对于消费者,其接受医美服务的直接目的在于提升“颜值”,属于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消费;医美机构为盈利提供多种医疗美容服务供消费者选择,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医疗美容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二、无资质提供服务,应认定医美机构构成欺诈

作为医美机构经营者,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医美服务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理应知晓提供相关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若美容机构及其具体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就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医美服务,应视作其主观上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消费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机构时,也应增强风险意识,要选择具有相关医疗资质的美容机构,合理确定诊疗方案,理性消费,保护自身安全。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