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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3-03-08 16:54: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汪某(男)与卜某(女)2006年8月相识相恋,2008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17年10月,卜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男方性格暴躁,对家庭缺乏关爱,致使婚姻无存续必要向法院起诉离婚。汪某当时作为现役军人,并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有修复可能,驳回卜某离婚请求。2019年10月,汪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该案审理期间,卜某称汪某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多次对其殴打,对法院的警告也置之不理,遂于2020年6月11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2020年6月12日,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卜某陈述情况属实,其申请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于当日依法作出人民保护令,禁止汪某对卜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汪某骚扰、跟踪卜某及其相关近亲属。2020年7月2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汪某与卜某离婚,并认定汪某对卜某的行为造成了卜某身体和精神等方面一定的损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令汪某向卜某支付损害赔偿金额8000元。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确立实施,2022年最高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2023年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继续了该制度的发展进程,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突破了人身保护令家庭成员限制,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救济手段,其申请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涵盖了诉前、诉中等时间段,属于事前救济和事中救济并举,赋予了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自由选择度。

在该案中,尽管我国婚姻制度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的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等。但鉴于离婚诉讼系军人一方提出,因此即便第二次离婚诉讼由女方提出,只要其仍能够举证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也会支持其离婚请求并对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作为相对较弱的一方主体,更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获得,不仅能够使其免受暴行,同时能够增加其在离婚、侵权等诉讼中权益维护的砝码,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改变当前离婚、侵权案件中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促进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