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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加嘉:与法同行 让爱相伴——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四步走”
  发布时间:2022-11-26 17:28:00 打印 字号: | |

滨湖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朱加嘉


与法同行 让爱相伴

——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四步走”


经2014年修订后,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立案登记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立案登记制在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9月,无锡中院发布《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确定梁溪法院、滨湖法院、江阴法院、宜兴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滨湖法院管辖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辖区内的一审行政案件。又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推进、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觉醒与提升,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新类型、新问题层出不穷,行政诉讼的立案审查工作也随之面临时间紧、难度大、易矛盾激化等困境。


如何在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上建立统一的操作标准和规则,笔者建议可以分“四步走”:


第一步,受案范围认定。关于行政案件起诉条件的界定,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外,《行诉法解释》第五十六、六十、六十一、六十七、六十八及六十九条均有相应的细化和拓展。笔者认为,法院收到行政诉讼材料后,启动审查工作第一位阶应判断“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一判断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正向规定、第十三条以及《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反向规定。实践中,我们遇到最多的几类是混淆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对过程性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上这些均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第二步,准确把握管辖。在确定了行政诉讼材料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基础上,收案法院应当优先审查管辖。由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与民事诉讼的管辖截然不同,但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一般是相同的,所以除了对法律法规了然于心以外,我们对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类的相关材料也应及时、完备地掌握。如针对被告为市、区级政府的案件,如果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案件,仍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步,立案条件匹配。满足了受案范围与管辖后,就应当针对具体的立案条件进行匹配审查,逐项排查:原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完整;前置程序是否完备;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否具有关联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构成滥诉……此外,还有两类需注意的情况。


(一)可补正完善的情况:其中,有一部分诉讼材料提交并不完整,法院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一次性指导、要求补正,经过修改、补正、补强当事人、证据、诉讼请求等达到立案标准,即可进入立案流程。


(二)不可补正完善的情况:如果当事人错误、起诉前置条件尚不具备、重复起诉等情况,均不适宜补正,该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释明退卷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笔者在此也提出一个小建议,针对行政诉讼立案审查中的常见缺、错、漏情形,可以进行归纳整理,建立补正、书面告知文书模板库,提高法院释明工作的效率和同质化水平。


第四步,人文关怀延伸。《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公法,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根本点在于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是不平等主体,行政诉讼的功能除却行政纠纷解决功能外,尚有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功能。实践中,行政诉讼原告多见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低、经济能力低的“三低”情况,且无律师代理现象普遍。我们在行政诉讼尚未(或者无可能)进入实体审理的环节,即立案审查阶段,有必要提升对该部分当事人提供的人文关怀服务质量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指导、公益律师接待、推荐法律援助、提供纠纷实质性化解方案、提示缓减免申请等。


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只有明确行政诉讼登记立案的具体审查标准,在规则层面明确审查步骤,才能既保障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维护权利,又能准确贴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从而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及行政审判质量。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