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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啦,9月“办案之星”出炉!
  发布时间:2022-11-21 17:01:1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全院干警整体素质、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办案技能和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形成敢为人先、争当标兵的浓厚氛围,滨湖法院自去年十月起,在全体审执法官、法官助理中开展“办案之星”评比活动,从每月办案业绩突出、效果良好的办案人员中评选“办案之星”,并将评选结果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中有效运用。


今天,让我们来看看9月“办案之星”都有谁呢?


@华庄法庭副庭长(主持工作)  张磊

以“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的行动自觉提升服务大局的格局。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司法,张磊自觉把基层法庭工作放到党委决策的“坐标系”中去考量,密切关注地方重点工作。围绕经开区“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社会治理”三大攻坚战、“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服务经济”三大经济、“一镇五园”新发展格局,有针对性的做好司法保障工作、研究司法服务举措,妥善处理与此有关的涉法问题,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法庭智慧、注入更多司法动能。

以“一切为了人民”的坚定信念厚植司法为民的情怀。二十大报告提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基层法庭干警处理鸡毛蒜皮小事居多,但小事之中蕴藏着人间百态,普通老百姓也往往通过微不足道的小事接触和感受司法的温度。为此,张磊组织华庄法庭开办“假日法庭”“夜间法庭”,严格落实“一号通办”材料递转机制,切实提升当事人的体验感、获得感。以微小案件为切入口,妥善办理好老百姓关心的婚姻家庭、妇女儿童、住房保障等民生小案,通过办好一个民生案件为民办一件实事。

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工作韧劲凝聚良法善治的合力。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的社会治理制度”。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桥头堡,法庭是法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支点。张磊主动将人民法庭工作融入到地方综合治理体系中,积极走出去、引进来,创建新型枫桥式法庭、策划诉源治理新品牌。转变“重审判、轻治理”的传统观念,两手抓、两手硬,立足“前端诉源治理、中端非诉化解、后端诉讼支撑”三个环节,全力推进“预防在源、非诉挺前、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多元解纷新格局。

党的二十大绘就了宏伟蓝图、吹响了前进号角。接下来,张磊将深学细悟、奋楫笃行,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内化于心、落到实处。


@民一庭员额法官 朱光烁

9月新收案件14件,审结18件,其中调撤9件。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建设工程类案件。

9月印象深刻的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范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某、第三人无锡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单包工还是包工包料承包第三人的厂房建设产生争议。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该问题,对此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多达三百多页的微信聊天记录,而且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大多是通过语音对话的方式进行沟通。为了明确认定本案争议问题,朱光烁花费大量时间从这些海量的微信聊天中确认双方对相关事实的真实意思,最终朱光烁通过仔细梳理当时的聊天内容,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认定原告应当是包工包料施工,从而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如今手机微信已经成为人们联系的重要方式,工作生活中联系的内容都保存在微信中,因此在案件中当事人把微信作为证据甚至是主要证据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微信聊天不同于书面材料,聊天内容基本上是口语化的,特别是还有方言语音对话的内容,难以转换成正常的文字形式,因此就需要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审查这样的证据,对于案件审理工作又带来了重大困难和挑战。

@马山法庭员额法官 赵志峰

9月结案48件,其中判决5件,调解32件,调解率为66.66%。

在办理嶂青社区股权继承纠纷案件中,赵志峰根据庭领导安排及时对当事人情况进行梳理、联系继承人进行法律释明并确认份额。为了不耽误白天开庭,9月22日晚上和庭领导一起赶赴嶂青社区与案件的社区居民当事人沟通,经核实无误后,签署了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区和群众的高度肯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工作中,赵志峰克服随案书记员是新手不熟悉审判流程的情况,对书记员耐心指导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平时工作中,他态度积极,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快速消化审结积案,针对民间借贷诉前调案件,充分发挥调解特长,庭前耐心沟通,抓住主要症结,快速理清双方分歧,善意提醒诉讼风险后果,对达成一致意见的立即转正式案件调解或者撤诉结案,有效缩短办案周期,取得较好的成果。

@民二庭员额法官 唐玉

9月审理的A公司诉张某、B公司,第三人王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涉及前序关联案件复杂。前有A、B公司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未发现、A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同意后遂终结执行程序。另有张某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未按约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B公司名下仅有的的机器设备。经此两案,A公司对查封、拍卖涉案机器设备不服,A公司认为机器所有权已在融资回租中取得,张某辩称在执行程序中已取得所有权,后王某从其处收购。承办法官唐玉多次开庭查明事实,前往实地勘察机器状态,询问关联人了解情况,最终作出判决。

唐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宗旨,严格把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做到因案施策、立足事实,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积极探寻案件纠纷的前世今生,拨开重重法律关系的迷雾,抓住光阴流转中的关键节点。


@执行局员额法官 洪光军

9月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王某居住在滨湖某小区的三楼,该三楼有个露台,王某在该露台靠近房屋一侧搭建了玻璃房,高度与房屋阳台顶部的高度基本一致,部分顶部与楼上南面阳台的下沿口贴合。李某住在王某楼上,认为三楼搭建的玻璃房使得外人可以通过攀爬进入四楼阳台,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该阳光房顶部长期有垃圾且下雨天存在噪音给其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据此,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拆除上述玻璃房。本院经审查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李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王某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且情绪激动,扬言要采取极端措施。考虑到该案系邻里纠纷,单纯强制拆除效果较差。承办法官洪光军实地查看后,与社区、司法所一起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就玻璃房达成了整改的执行和解,但王某在和解后仍未按照和解方案履行。在此情况下,洪光军一方面督促王某主动履行,一方面制定拆除方案着手进行强制拆除并拟对王某采取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最终王某在强大执行压力下自行主动拆除了上述玻璃房,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在办理邻里纠纷的执行案件中,承办法官应当深入现场,与社区等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实际情况,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促成双方和解。但执行和解并不是一味妥协,在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最终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拆除义务,将影响降到最低,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