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院干警整体素质、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办案技能和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形成敢为人先、争当标兵的浓厚氛围,滨湖法院自去年10月起,在全体审执法官、法官助理中开展“办案之星”评比活动,从每月办案业绩突出、效果良好的办案人员中评选“办案之星”,并将评选结果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中有效运用。
今天,让我们来看看8月“办案之星”都有谁呢?
@民二庭庭长 丁国军

8月共审结案件27件,其中指导法官助理办结案件9件。已审结的案件主要为企业破产及公司类较为疑难复杂的纠纷。
破产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事关广大债权人切身利益的保障和实现,更关乎一个地区社会稳定以及法治营商环境的营建工作。自今年年初开始,马山地区某湖湾花园楼盘项目陆续发生业主集体维权事件,主要涉及该项目处于停工及逾期交房半年及半年以上等情况,区委、区政府对此事件给予高度重视,多次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对策。为此,滨湖法院民二庭提前对该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行性、如何启动程序等问题进行专题研判并拟定具体方案。事后,该楼盘150余户业主集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丁国军庭长收案后第一时间启动了破产受理审查程序,当日上午即依法约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征询其具体意见,进行法律释明后,该企业负责人当场表示无异议。当日下午,经审查和核实相关申请材料后即出具破产受理裁定,从而为该案后续的顺利审理奠定了扎实基础。
为奋力提升全庭的审判绩效,丁国军庭长不仅带头办难案、大案,同时紧盯全庭审判绩效动态数据,强化各类长期未结案件的清零措施,同时认真指导法官助理通过诉前调程序化解纠纷,确保全庭各项绩效数据完成院内下达的既定指标。
@立案庭副庭长 贺锡霞

8月审结商事案件19件,另指导法官助理审结商事案件6件。审结多起债权人起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该类案件涉及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多方利益,证据繁琐、资金往来频繁,争议较大。
审理的李某诉H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一案,H公司因拖欠李某工伤赔偿款,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因H公司无履行能力,执行未果。该笔债权拖欠长达8年之久。李某无奈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认为H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其中一位股东刑事犯罪,公司账册无处可寻,单从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来看,资金往来频繁,且涉及案外人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较为困难。承办法官贺锡霞多次前往相关交易银行调取银行流水,查明款项最终流向及经办人信息。因疫情影响,承办人只能多次通过电话组织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通过在线调解的方式,帮助股东与债权人李某达成和解方案并履行完毕,长达8年的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根据资本不变的原则,股东实际出资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真实有效的出资对公司的存续及债权人的利益极为重要。滨湖法院始终坚持公司、债权人、股东相关主体平衡保护的原则,在公司自治机制失效或被滥用时,使用司法权进行合法矫正,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民二庭副庭长 杨洋

8月结案中,给杨洋法官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一起因车辆保养而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
原告购入某知名品牌汽车后,便去被告经营的汽修经营部做车辆维修保养,更换机油、滤芯。保养一周后,在路面驾驶时发生故障,遂将车辆紧急救援至4S店进行维修,经初步检修,发现该车发动机内壁出现拉丝、深纹(俗称拉缸)。原告遂将被告经营部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该案审理过程中,杨洋法官在首次开庭后立即组织当事人共同前往涉案车辆停放场所,对车辆进行封存,并告知保管人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防止车辆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人为变化或二次损坏。对于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细化、具化鉴定事项,在鉴定过程中会同鉴定人员、当事人,以及本院负责鉴定同志共同对涉案车辆进行现场勘查,揭开封条。然而出具的鉴定结论未能直接认定损害后果的原因,经与鉴定人再次沟通,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要求后,最终鉴定结论也仅能认定车辆故障可以排除机油、滤芯的原因,无法排除车辆本身装配时的问题。虽然该案鉴定结论没有“见底”,对于原告遭受的损失而言存在一定遗憾,需另案主张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但通过充分的鉴定前释明工作,双方当事人对于最终鉴定费的承担,以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均不持异议,服判息诉。
通过该案审理杨洋法官得出以下办案心得:一是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损害后果,应当立即进行查封、固定,既是证据保全,也是固定损害后果,防止在诉讼期间发生变化;二是对于涉及鉴定的案件,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释明不同情况下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防止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其他争议。
@民一庭副庭长 孙熠

8月挂拍处置财产26件,共计执结财产处置类案件37件(金融借款类案件17件),执行到位1.72亿元。在完成执行案件本职工作之余,积极参加夜间执行、凌晨执行等集中执行活动,给予被执行人法律威严震慑,完成房屋腾退2件,现场和解2件。
印象较深的是执结的一起某银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标的为本金1.8亿余元及相应利息,处置资产为被执行人提供质押的4600余万股江阴银行股票。案件立案时,恰逢无锡、江阴两地疫情,而被执行企业与第三方券商均在江阴,无法当面协商处置方案,而一旦信用证出现逾期,将进一步扩大被执行人的利息负担。考虑到这个情况,承办法官孙熠通过建立临时微信群、召开视频会议的方式,多次组织各方进行协商,最终确定了股票处置方案,同时在与第三方券商及中登结算公司充分沟通后,采取线上方式提交了法律文书,由第三方券商及中登结算公司协助结算、扣划。
最终,一起涉债权本息近2亿元的执行案件,在疫情频发的特殊环境下,通过线上方式完成了执行工作,目前上述案件已执行回款1亿余元,各方当事人也就后续执行方案协商一致,执行工作有序推进中。本案的顺利执行,也进一步体现了滨湖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注重实际效果,及时因案施法,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的司法为民作风。
@民一庭员额法官 杨牧

8月印象深刻的是一起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在诉状中表示被告蒋某与房产中介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但蒋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坚称其与房产中介公司除案涉合同外无任何其他往来。承办法官杨牧在阅卷时发现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蒋某仅有一字之差,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细节情况后,杨牧立即前往银行调取蒋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其与房产中介公司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初步认定蒋某职业炒房客的身份。在第二次开庭时,杨牧再次询问蒋某是否与房产中介公司有其他往来,蒋某仍矢口否认。当杨牧将调取的银行流水向蒋某当庭出示后,蒋某哑口无言,只能承认其与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兄弟关系,其曾多次通过该公司炒房牟利。承办法官当庭对蒋某予以训诫,蒋某当场也书写了悔过书,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蒋某多次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情节恶劣,已经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扰乱法庭的正常审判工作,并决定对蒋某罚款2万元,蒋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即自动缴纳了罚款。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作虚假陈述、歪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另一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进而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损害司法权威。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