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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环节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8 10:33:15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份  委托鉴定、拍卖案件移送


  一、经执行局决定启动司法鉴定或拍卖等程序的,应填写《委托司法鉴定、拍卖移送表》,经执行局领导签字后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都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或拍卖机构,并负责对外委托案件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拍卖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二、《委托司法鉴定、拍卖移送表》中应填写主要内容有:案件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同时明确委托鉴定或拍卖事项和要求、预交鉴定费的当事人等。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执行局研究决定鉴定费由执行法院先行预交的、以及原已进行过司法鉴定或拍卖的,应在《委托司法鉴定拍卖移送表》中相应栏目注明。


  三、委托审计、评估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将执行局移送的下列鉴定材料及时送交鉴定机构:


  1、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审计、评估的具体目的和要求;


  3、被执行人财务帐册;


  4、被执行人的其他文件材料。


  四、委托评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将执行局移送的下列鉴定材料及时送交鉴定机构:


  1、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评估的具体目的和要求;


  3、需评估的查封、扣押财产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4、需评估的查封、扣押财产的有关情况说明。


  五、委托鉴定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将执行局移送的下列鉴定材料及时送交鉴定机构:


  1、鉴定的具体目的和要求;


  2、鉴定对象及其说明;


  3、检材样本及鉴定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等。


  六、委托拍卖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将执行局移送的下列拍卖材料及时送交拍卖机构:


  1、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及决定拍卖的裁定书;


  2、拍卖物的评估报告或双方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3、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4、拍卖标的物重大瑕疵的情况说明;


  5、拍卖标的物上享有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的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司法鉴定工作


  七、鉴定机构确定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执行员参与下就鉴定目的、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方法等与鉴定人交换意见。


  八、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涉及变更或补充鉴定事项的,执行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九、执行局对评估基准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司法鉴定、拍卖移送表》上注明或以书面形式另行明确。


  评估标的物当前市场价值的,一般以出具评估报告前15日为评估基准日。委托日期到评估报告日期少于15日的,以委托日期为评估基准日。


  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或依职权选定鉴定机构时,应告知预缴鉴定费当事人在收到预缴款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缴足鉴定预付款。


  预缴鉴定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足鉴定费预付款而提出缓缴的,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可延缓五个工作日预缴。


  十一、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执行局。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收到执行局移送的补充鉴定材料后,应及时送交鉴定机构。


  执行局在调取相关补充鉴定材料时要求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协助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十二、在鉴定过程中执行员、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十三、在鉴定过程中,鉴定督办人应根据司法鉴定案件的需要,及时组织鉴定人勘验现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必要时,执行局应派员到场协助勘验。


  十四、在鉴定过程中,鉴定督办人应及时了解鉴定进程,主动及时地将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向执行员通报。需执行员解决的问题,执行员应及时解决,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


  十五、在鉴定过程中,执行局决定中止鉴定程序的,应书面通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十六、出现下列情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函告执行局后,执行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未能研 究解决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中止鉴定程序并函告执行局。


  1、因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配合,鉴定人不能实施勘察或检测的;


  2、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足鉴定费预付款,又未提出缓缴鉴定费申请,或已过缓缴期限仍未缴足鉴定费预付款的;


  3、其它情形影响鉴定正常进行的。


  中止期限超过3个月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终结鉴定程序,并函告执行局。


  十七、在中止鉴定程序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恢复鉴定程序。


  1、经执行局研究需要恢复鉴定程序,并书面通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


  2、发生委托鉴定程序中止的事由已消除的。


  从中止开始到中止恢复之间的期限不应计人委托鉴定期限。


  十八、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进人调解程序,或对审计、评估、鉴定的争议事项达成合意而使司法鉴定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执行员应及时函告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中止或终结鉴定程序。


  十九、委托鉴定程序终结后,执行局仍就同一事项重新移送鉴定的,应另行办理移送司法鉴定手续。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收到委托鉴定移送表后应另行立案,并重新计算委托鉴定期限。


  二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可根据委托鉴定案件具体情况要求鉴定人出具鉴定报告的初步意见,执行局应协同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二十一、执行员在收到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移送的鉴定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将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十二、执行局组织 当事人和鉴定人就鉴定报告进行质询的,鉴定人应当参加,并应就异议接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询。


  执行员要求鉴定督办人配合通知鉴定人参加质询的,鉴定督办人应当积极配合。


  二十三、执行局做出限期补正决定后,做出鉴定报告书的鉴定人拒绝补正或当事人及其他利害系人对补正结果仍有异议的,经执行组(局)合议或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确有理由,对鉴定结果不予确认,并决定另行委托其它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应书面通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二十四、执行局决定“有关的审计、评估费用由执行法院先行垫付,并从执行款项中先行扣还”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收到执行局书面意见后可不预收有关的审计、评估费用。在该鉴定工作结束后,签定督办人应将鉴定机构开具的审计、评估等费用发票交执行局办理相关费用的支付手续。



第三部份   拍卖工作


  二十五、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押确定拍卖机构时,应同时协商确定拍卖公告媒体。协商不一致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商执行局确定。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


  二十六、拍卖机构应在公告之日前将拍卖公告样稿及竞买须知样搞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协同执行局审查。


  执行局对竞买人资格、条件及其它拍卖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竞买须知中明示。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收到拍卖机构递交的公告报纸(或复印件)后应及时交执行局。


  二十七、执行局决定暂缓、撤回或需要恢复拍卖程序,或裁定重新拍卖的,应书面通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对暂缓拍卖期限达6个月,执行局决定继续暂缓拍卖的,应书面通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暂缓拍卖期限超过6 个月,执行局又未做出继续暂缓拍卖决定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终结委托拍卖程序,并函告执行局。


  执行局撤回拍卖后,决定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的,应重新办理移送委托拍卖手续。


  二十八、拍卖的保留价由执行局确定。执行员应将拍卖的保留价在拍卖之日前以书面形式交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或在拍卖现场将密封好的拍卖保留价函交给拍卖师。


  二十九、拍卖流标的,拍卖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司 法技术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告执行员。执行局决定启动再次拍卖的,应书面通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三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收到拍卖机构的拍卖成交情况报告后,应在三 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结案函,随同拍卖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应及时出具相关拍卖标的物产权变更等法律文书。 


  三十一、在委托拍卖 时约定从成交价款中支付款项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将 有关支付款项的票据、缴费通知书交执行局从成交价款中进行划拨。       


  三十二、执行局在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情况下,应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拍卖,且在重新确定保留价的,申执行人应预缴拍卖活动所需的相关费用。如拍卖成交的,预缴的相关费用退回;如流标的,从预收费用中支付拍卖活动实际支出费用。


  三十三、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拍卖机构提交的合理支出费用的相关票据进行审核后交执行局办理支付手续。


  三十四、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包括审计、评估、检测、测绘、工程造价审核、价格鉴证、技术鉴定等类别。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