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28 10:32:3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实行执行全过程公开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不懈追求和永恒主题。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执行公开是执行公正的重要前提。执行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只有公开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才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途径和渠道,从而有效地行使监督,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增强法院工作的公信度。因此,要实现执行公正,执行活动和执行过程就必须依法公开进行,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提高执行的民主监督程度,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2、实行执行全过程公开是执行公正的重要保障。执行过程不公开,执行人员实施的执行行为就会缺乏应有的监督,拖延执行、怠于执行、违法执行以及腐败问题也会由此发展和蔓延。在拖延执行、违法执行的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由于执行过程不公开造成的。因此,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就是要将暗箱操作转变为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将执行工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案件执行过程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堵塞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执行程序中不正当的庇护关系,最大限度地保证执行公正的实现。


  3、实行执行全过程公开是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一个案件究竟由哪个执行员执行、找到了哪些财产、执行到了什么程度、执行法院采取了哪些执行措施等等情况,当事人都一无所知。由于执行信息不公开、执行程序不透明,当事人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特别是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诸如拖延执行、怠于执行、严重超标的执行、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等等大多与执行过程不公开有很大关系。通过实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所有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全部在阳光下进行,执行乱、乱执行等问题就会得到更为有效的监督制约和解决。


  4、实行执行全过程公开是消除当事人误解和不满情绪,减少和避免执行上访问题的重要途径。当前,涉法上访数量居高不下,其中涉及到执行案件的上访占相当比例。从当事人反映的许多案件情况看,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存在不满情绪,并非因为案件执行本身存在问题,相当部分是因为他们对执行工作存在误解造成的,而这些误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执行过程不公开造成的。因此,通过公开执行过程,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了解执行程序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进展情况,便于当事人了解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便于增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感,也便于当事人容易接受执行的过程和结果,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和隔阂,防止和化解不满和对立,从而减少执行上访和社会不安定事件。


  二、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5、公开执行案件启动程序。各级法院要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并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申请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救济的途径和方式。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法律依据和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6、公开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各级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减缓免条件予以明确公布,便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要规范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的手续,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费用结算单和有关凭证,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并进行费用核对结算。


  7、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8、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9、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10、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11、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要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对涉及到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当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并召开各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


  12、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各级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


  13、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及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依职权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对依职权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可执行条件,依照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执行的途径。


  14、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需要延长执限的案件,执行人员必须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其如实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开展执行工作的计划。


  15、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必须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中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16、公开信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各级法院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公开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并书面答复信访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在办理重大信访、长期信访和矛盾比较突出的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尽可能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阐述理由,从而分清是非,解决问题。


  三、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7、高度重视并狠抓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落实工作。日前,中央政法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就法院工作而言,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是专项整改活动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各级法院要认真按照要求,切实将推行执行公开制度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通过执行过程的公开确保执行行为的规范,通过执行行为的规范确保执行公正的实现。各级法院要专题研究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落实措施,对省法院要求公开的执行信息必须全部公开,并制定执行过程公开的各项制度,真正做到把执行全过程公开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18、抓紧探索执行全过程公开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络等现有的信息和技术平台,积极探索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信息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或途径公开执行案件各项信息,保障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并逐步实现执行全过程信息情况在辖区范围内向全社会公开。同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向社会公布欠帐不还、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


  19、执行过程公开情况将作为执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今年初,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其中对落实执行公开制度设置了专门指标和考核分值,但内容还不太具体。对此,省法院将在执行工作细则中对有关公开的程序和内容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各级法院在制定考核办法细则的同时,要结合本意见进一步细化执行公开制度的考核内容和具体分值,切实把执行过程公开情况作为衡量执行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20、切实加强对执行过程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是省法院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的一项重大措施。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执行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将其作为狠抓制度与工作落实的重要方面。今年下半年,省法院执行局将就全省法院落实公开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过程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法院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