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对这个公司的股票进行冻结,被告将因剩余资金达不到证券公司的要求而被强行平仓,是否还继续进行冻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财产保全法官正焦急地向滨湖法院执行局领导汇报着案情,一桩看似简单的财产保全案件,为什么让法官为难起来呢?
原来,2022年5月,滨湖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深圳某投资公司及李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周某向滨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案件流转至滨湖法院执行局保全组后,承办法官查得被告经深圳某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大量股票,遂立即赶往深圳,欲对其股票进行冻结。
承办法官与深圳某证券公司沟通后得知,被告在其公司开设有融资账户,虽有大额融资,但如法院对被告所持股票实施冻结,被告剩余资产将达不到证监委及证券公司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致使证券公司将对被告所持股票强行平仓。一旦实施强行平仓,不仅被告利益将受到重大损害,原告所期望的胜诉权益也将难以得到保障。承办法官正是敏锐的察觉到常规保全方式可能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随即向执行局领导进行了汇报,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直接冻结其股票带来的后果会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案件解决”、“原告申请保全时已提供相应担保,完全可以冻结其股票”、“因事关原告利益,可征求原告意见”,办公室里,执行局领导与本案的审理法官就是否继续冻结股票进行着探讨,最后,经与原告确认,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滨湖法院决定在维护原告利益的前提下,不能将被告“一棍子打死”,要让“死扣”变成活结,为案件顺利解决留有余地,于是仅对被告的普通账号、信用资金账号实施1.5亿元的额度冻结,并对股票做出可售性冻结,即允许股票买卖,但禁止取款、转托管、撤指、销户等部分控制属性。

被告获知其账号、股票被冻结后随即与滨湖法院取得联系,寻求协商解决的可能。经审理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诉争事宜初步达成一致,即由被告通过股票交易获取本案所需款项并直接汇付给原告。该方案实施的前提是解除冻结,但这将会给保全资金的去向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此时适逢被告所持股票价格上涨,及时解决股票冻结迫在眉睫,案件一时又陷入僵局。
保全法官随即再次与证券公司进行了大量沟通,在被告解决了融资担保问题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保全法官决定采取分段解封的形式操作。即在原来冻结被告账号资金1.5亿元的基础上,再次冻结1亿元,而后解除1.5亿元的冻结,并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属性,保留其他控制属性不变。通过“一封一解”使被告获得了5000万元资金的操作空间,在盘活资金的同时,也将原告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原告确认收到5000万元后,再次冻结4000万元,随即解除1亿元的冻结,以此类推,直至原告收到全部款项。灵活的解封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了股票解冻后,资金被被告挪作他用的风险。经过连续三天的努力,本案解封终于完成。至此,一起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就这样在滨湖法院灵活的保全措施下高效解决。
“原本想着如此大标的的案件法院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解决,但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解决了”,激动之余,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滨湖法院赠送了书写有:“主动作为护航经济发展,能动 司法优化营商环境”及“善意执行破僵局 高效执行解民忧”的锦旗。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更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坚实保障。滨湖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多措并举一体化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善意司法理念贯彻始终,急当事人之所急,解当事人之所难,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