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数据统计
2022年6、7月份,滨湖法院金融法庭共新收案件390件,发起执行保全案件140件,成功调解案件21件,发出支付令案件175件,已结诉讼案件92件。
上述已结案件中,涉及主要银行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案件126件,涉诉标的额8747568.87元;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案件40件,涉诉标的额8938612.20元;宁波银行无锡分行案件39件,涉诉标的额5763533.17元;北京银行无锡分行案10件,涉诉标的额8305884.89元。
NO.2 工作动态
2022年6月23日
滨湖法院第五党支部书记尤曦红带领太湖法庭金融速裁团队至交通银行“金匮学苑”,与人民银行无锡中支办公室党支部、无锡交行(个金)消保党支部举行“加强作风建设引领 强化金融法治担当” 联合党建活动。
2022年7月1日
太湖法庭金融速裁团队获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赠与的锦旗,为金融速裁团队快速有效解决案件的雷霆司法行动表示感谢。
2022年7月8日
省委编办、市委编办批复,同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对外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按照有关规定管辖相关金融案件。
此为继“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金融纠纷速裁中心”、“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滨湖法院在无锡中院的指导规划下不断提升金融司法保障水平、打造高标准金融司法品牌的崭新平台。
2022年7月14日
无锡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靖宇携金融庭相关领导一行来我院调研指导审判质效工作和金融法庭筹备情况。滨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潘华明,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范莉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陈靖宇副院长听取了我院金融法庭筹备工作情况,对前期筹备工作给予肯定,并就相关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2022年7月20日
太湖法庭举行新任分管院领导指导座谈会。新任分管院领导程鹏副院长到庭指导,充分肯定了太湖法庭金融团队工作成果,强调要建立好一系列具有法庭特色的创新和亮点工程,尤其要做好金融法庭品牌建设,创全国一流金融法庭。
2022年7月22日
滨湖法院副院长程鹏率太湖法庭庭长尤曦红及金融审判团队走访无锡银保监分局、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宁波银行无锡分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与监管机构及各试点银行就滨湖法院金融法庭的建设、辖区内金融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开展座谈交流。
(△无锡银保监分局)
(△交通银行无锡分行)
(△宁波银行无锡分行)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太湖法庭尤曦红庭长感谢金融界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支持,表达了滨湖法院太湖法庭对创新金融审判机制的态度,并将努力拥抱数字政务改革创新的春天。
程鹏副院长向监管机构及各银行的主要领导表达了对大家长期以来支持法院工作的感谢,进而介绍了我院构建“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以及金融法庭的建设进展。对金融审判工作提出了要更好、更快地解决金融风险防控中的痛点、难点问题的新要求,并表示,金融法庭的建立就是要勇当辖区践行科学发展、法治建设的先行者、做服务无锡金融、营商环境建设大局的排头兵、做促进社会和谐、改革创新的领头羊。
NO.3 重点案件
滨湖法院借力科技手段,提升审判质效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金融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成为大趋势,电子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这在带给消费者不同传统金融全新体验外,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和法律问题。
近期,滨湖法院对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田某与某公司申请个人网贷服务。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向田某放款。田某在还款15期后,主张对于每月还款数额中的保险费用事先并不知情,故而成讼。田某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并主张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返还和赔偿。某公司辩称在借款时已经尽到对保险费用的披露义务,田某对此知情,故田某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田某通过操作某平台APP办理借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应视为其理解和接受此种形式签订合同的流程和结果。某公司提供的借款流程演示能够详细展示其与田某之间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验证身份、发送短信提示等方式,对田某的身份进行核验,后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进行电子签名予以确认,某公司已经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虽田某对该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及付款金额确认书所附其电子签名真实性有异议,但该两份材料均附有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证实。再结合田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2020年9月7日贷款申请过程中投保已完成的状态经由其截屏保存,能佐证田某对于贷款过程中需投保保险业务应当是知情且认可的。况且,某公司提供的贷款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亦能证实田某对投保情况及每月保险费金额明知且认可的事实。因此,本院认定田某与某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田某主张返还并予以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田某对该保险合同是否知情、保险合同上的电子签名是否真实有效是审查的关键。法院通过向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方式对该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同时结合本案中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最终对该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认定,认可该份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
NO.4 意见建议
让科技助力金融审判
滨湖法院太湖法庭积极拥抱信息科技,努力建设现代化金融法庭,联合通达海公司工程师开发、试行要素式全链条自动化流程,为金融发展提供精准的司法保障和有力的科技支持。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善于利用好、推广好太湖法庭全链条金融立、审、执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提交诉讼材料时,应当摸排债务人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核查清晰管辖条款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及早将诉状、证据材料等上传电子平台,提高电子送达效率,推广全流程无纸化办公办案,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规范合理收取律师费
对于金融案件的律师收费应当严格依照政府出台的收费标准,同时应当兼顾考虑到案件的复杂及难易程度进行酌定收费。在权利义务明确的简单案件办理过程中,避免因主张不合理的律师费,导致支付令异议、调解失败,从而浪费司法资源。
优化票据案件诉讼准备
对于数量众多的票据案件中的同一被告,应及早梳理案件材料,主动向原告寻求协商,积极安排兑付方案。在抗辩的过程中应依据《票据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有效抗辩,为统一裁判尺度和化解纷争提供充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