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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审执服务之星,请为他们点赞!
  发布时间:2022-08-04 14:36:1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全院干警整体素质、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办案技能和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形成敢为人先、争当标兵的浓厚氛围,滨湖法院自去年十月起,在全体法官、法官助理、审执服务人员中开展“办案之星”评比活动,从每月办案业绩突出、效果良好的办案人员中评选“月度之星”。

今天,让我们来看看六月“审执服务之星”都有谁呢?

太湖法庭书记员  蔡昀霏

6月,蔡昀霏共完成27场庭审记录、并草拟24份调解书、8份撤诉裁定书、23份保全裁定书。

6月印象最深刻的一起案件是某居住权纠纷,该案的原被告系离婚夫妇,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被告祖宅拆迁时应当为原告提供一套安置房的居住权,后被告在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30年的租金。由于调解未果,被告在庭审时表示愿意为原告提供约定的居住权,但原告不肯改变诉请,最终承办法官判决原告败诉。在送达判决书后,因承办法官在接待当事人,原告代理人向蔡昀霏询问败诉原因且表示要上诉,蔡昀霏向代理人耐心地讲述了承办法官考量的各种因素,解答了代理人的困惑,并向代理人出示了类案的判决,代理人最终表示理解,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人民法庭为人民,作为法庭的书记员,不仅要做好诉前、诉中的审判辅助工作,也应做好诉后的保障工作,服判息诉才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真正认可。要切实服务好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有体验感、参与感!


华庄法庭书记员 张佳慧

6月,张佳慧较好地完成了审判辅助工作,包括排期、送达、执保、公告、庭审记录、校对、移送、外调等工作。

6月印象最深刻的一起案件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在原告起诉前双方已协商过多次,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法院收到案件后,张佳慧协助法官积极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再组织双方一起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佳慧认真仔细的调查了案件情况,并听取当事人意见,随后耐心细致的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问题,安抚当事人情绪,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这个案子,张佳慧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的流程、和当事人沟通的要点,更通彻地认识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书记员的工作需要细心、耐心,更需要责任心,在当事人矛盾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分别进行谈话,先了解双方意见,再进行后续工作。


民二庭书记员 任航程

6月,新收案件11件,进行庭审12次,协助法官调解2次,辅助结案共计24件,较好的完成了审判辅助工作。

6月印象深刻的是一起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原告诉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我院出具调解书,但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案原告遂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在申请破产清算阶段,任航程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汇报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9件,其中28件未能执行到全部款项,被申请人负债数额巨大,我院遂向被申请人送达破产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后与我院联系称其愿意与申请人调解了结此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调解金额方面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希望给予一定时间,但双方多次沟通后仍未在金额及支付期限上达成一致。后任航程及承办法官告知双方本案的破产诉讼风险,破产案件正式受理后,审理程序是不可逆的,对双方均有不利影响。多次释明,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撤回了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作为审判辅助人员,需要在案件前期做好资料汇总等准备工作,帮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同时辅助承办法官做好案件法律释明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同时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实现自我价值。


民一庭书记员 陈慧明

6月,陈慧明辅助法官办结案件12件,较好地完成了审判辅助工作。

6月报结的案件中令陈慧明印象深刻的有一件:“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了解案件大致情况后,陈慧明安排了开庭时间,分别向双方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在开庭前夕被告跟法院沟通说其由于在疫情管控地区无法到庭,希望申请网络庭审。但由于被告年纪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始终学不会下载网络庭审小程序,陈慧明一直耐心地一步一步指导被告直至学会使用网络庭审,之后通过承办法官开庭质证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这个案件以调解完美结案。

陈慧明认真负责地做好书记员的辅助性工作,帮助法官开庭时记录案件,整理卷宗,接见当事人。除了这些本职工作外,她还承担了一些内勤工作。内勤工作是一份看似简单其实又无比复杂的工作。“内勤有时比跟案棘手多了,但适当地走出舒适圈,才能活出更漂亮的自己”。


行政庭书记员 王亚会

6月,新收诉前调解案件13件,非诉案件3件,共计16件,辅助结案共计10件。进行庭审6次、谈话2次、组织调解2次,顺利完成庭审记录等活动,及时完成中院行政审判条线各项数据统计。

6月印象深刻的是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原告A公司发现B公司将第三方公司生产的猪肉制品混入其生产的产品供应给相关学校,遂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对B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原告A公司认为行政处罚过轻,遂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所在地区突发疫情,A公司代理人联系王亚会告知其封控在家,无法参加线下开庭,且家中无任何案件资料。为最大限度减小疫情造成的影响,王亚会通过与原告律师微信联系,将原告起诉状及证据、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共计300多页的材料扫描后发送至原告律师。

作为一名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要做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协助法官顺利开展庭审。在该案当中,因为突发的疫情产生了很多不确定因素,通过王亚会积极地沟通与协调,该案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