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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
温情执行助力“父女团聚”
  发布时间:2022-07-28 16:53:17 打印 字号: | |

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探视权执行因存在反复性、欠缺有效的法律惩戒措施且涉及子女身心健康等因素,往往给执行带来种种困扰。为有效舒缓对抗、破解探视权执行难,近日,滨湖法院执行局与民一庭联合办案,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四专”机制优势,将探视权执行放在了温馨的家事调解室进行,温情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展现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更彰显司法的温度。


首次执行遇阻力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具体方式为张某每月第一、三周周六将女儿从王某处接走,周日送回。判决生效后,因种种原因,张某长时间未能成功探望女儿,思女心切的张某,只能于2022年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洪光军考虑到探视权执行的特殊性,不宜采取简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便多次与王某沟通,释法析理,最终王某同意由法官带领张某至其居所进行探视。但在约定的探视日期,王某却以带女儿外出游玩为由拒绝配合探视,洪光军等人只能无奈返回。

真诚沟通解心结

如何尽快完成探视,一直是承办法官的一块心病。为此,洪光军查阅了审理卷宗,发现双方积怨较深、矛盾较大,化解心结非一时之功。欲速则不达,在了解了症结所在后,洪光军决定改变执行思路,从双方最关心的女儿作为突破口。在接下来的沟通中,洪光军多次尝试让王某倾听女儿的心声、尊重女儿的想法,并告诫王某,女儿不应成为要挟、牵制,甚至攻击对方的工具,这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真诚的沟通终于暂时打开了王某的心结,其同意张某在法院进行探视。考虑到女儿学期尚未结束且面临期末考试,洪光军特意将探视日期定在了暑期。


温情执行促和解

探视日期越来越近,但在何处完成探视却成了两难的选择。在法院探视,固然能对父母双方起到一定的心理威慑,但对年龄尚小的女儿而言,显然会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为此,执行局经研究决定,根据我院《关于全面构建家事审判“四专”机制的实施方案》,使用专属化家事调解室完成探视。于是,洪光军当即联系民一庭副庭长周小娇,周庭长立即决定启动专门化处置预案,并用最短时间做好了全力配合完成探视并共同参与执行和解的准备工作。

“我一直以为法院都是严肃的,没想到还有这么温馨的地方。”

当张某看到崭新而又温馨的家事调解室时不禁惊叹道,女儿紧张的表情也慢慢放松下来。看着张某满眼对女儿浓浓的爱意,周庭长和洪光军决定先给予父女双方单独相处的时间,再做和解工作。远远听着家事调解室里传出的笑声,周庭长和洪光军也会心一笑。待时机成熟,他们开始耐心的做起双方工作,不多久,双方便就此后的探视达成了和解。看着向父亲撒娇的女儿,王某的心结也随之烟消云散。

结 语:在家事案件执行程序上,滨湖法院执行局以执行措施为基础,将说服教育作为重点,开创多种执行形式和方法的探索最终促成执行和解;同时依托我院家事审判“四专”机制,用心用情化解家事纠纷,真实体现了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与力量。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