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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签订分期协议后再次违约,出卖人能否要求一次性还清?
  发布时间:2022-07-18 09:07:52 打印 字号: | |

A公司是B公司的老客户了

但最近几期货款一直没来结清

商讨之下 两公司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

谁料A公司只还了一期就没下文了

催讨无果的B公司不想再给机会了

想要A公司一次性还清剩余款项

并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

对此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案 情 简 介

A公司向B公司长期购买机械设备配件,并产生部分欠款未按约归还。经协商、对账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A公司确认结欠B公司货款86万余元,双方约定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由A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5万元,剩余款项6万余元应于2020年12月支付完毕;双方还约定若A公司某月资金困难,不能按时支付,需提前通知B公司,B公司则应准许A公司将当月还款金额累计至下月合并支付,但不得逾期超过两个月。

之后,A公司仅支付5万元欠款,结欠款项81万余元。截至本案立案前,A公司已逾期6期,合计30万元。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8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法 院 裁 判

案件审理中,A公司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双方就如何归还欠款已签订还款协议书,B公司只能主张A公司已逾期部分的30万元,剩余未逾期部分不能主张,对利息部分也不予认可。


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本案中,涉案结欠货款金额为818872.18元,A公司逾期金额为300000元,逾期部分已超过全部欠款的五分之一,故对B公司要求A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A公司在签订付款协议后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A公司未履行协议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A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9年8月,按约最多逾期两个月,也即最晚于2019年10月前应按约支付欠款。因付款协议书未明确每月付款最后日期,故法院将利息起算点时间确定为2019年11月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B公司主张的合理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818872.1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条款现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有分期协议的前提下,B公司是否有权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向A公司主张全部欠款,包括未到期部分?


本案所涉款项虽约定分期履行,但与一般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所区别,本案中B公司已将货物全部交付A公司,且在A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签订了新的分期付款协议书,在外观表象上有别于传统定义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B公司是否可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关键点在于涉案付款协议书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性质上是否相同。


分期付款买卖具备一般买卖形态的基本特征,与一般买卖相比的最大特点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或仅收到部分价款时即须交付标的物,剩余价款由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清。具体到本案中,A公司不仅取得了买卖标的物,且已得到其全部期限利益,B公司在A公司应当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考虑其履行能力后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书,本质上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同,且弱势于传统的分期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因为协议中也约定了逾期两个月的期限。


因此,在A公司就新签订的付款协议书逾期部分已超过全部欠款的五分之一时,B公司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A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