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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滨法出新招!
  发布时间:2022-07-13 10:28:5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司法保障水平,决定建立金融案件调立裁审执专业团队,通过科学设计解纷流程、定量评估审执难度、精确区分案件事务和审理性质,全面建成集诉前调解、保全查控、简案速裁、难案精审、审执对接“五位一体”的金融案件“一站式”解纷新模式。


一、团队配置及职能

1. 设立“1+2+n”金融调解团队

依法设立金融专业调解组织,挂牌“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金融纠纷调解员名单库,组建由1名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政法工作办公室派驻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律师志愿者及若干金融行业协会或者金融机构委派专员为成员的金融调解团队。

职能:在法官及法官助理的指导下,以调解和其他非诉方式快速处理大量简易金融纠纷,包括诉前调解、调调对接和调诉对接等具体工作。


2. 设立“1+2+1+4”金融审判团队

配置1名员额法官 + 2法官助理 + 1名事务助理 + 4名书记员及配套诉服人员,构建金融审判专业团队。成立“金融纠纷速裁中心”,根据相应职责分工,分别设立案组、保全组、速裁组、辅助组,实现专门、专业、集成、节约的科学工作机制。

职能:批量、集约、高效审理金融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以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小贷公司为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视情审理部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信托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典当纠纷、证券纠纷(含基金纠纷)等其他金融案件。


3. 设立疑难复杂金融案件精审团队

积极推动选任有金融业从业经历或者背景的人民陪审员,集合资深商事审判法官,配强金融疑难复杂案件精审独任庭、合议庭;设置由院领导、商事审判部门庭长、金融审判法官、资深商事法官组成的金融专业法官会议,明确可邀请金融行业专家参加,为金融审判健康发展提供可靠司法智慧。

职能:精细审理信托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及繁简分流认定为疑难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票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涉及对行业习惯、行业规范、格式合同等实质审查或者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注重延伸调研:

(1)对金融纠纷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形成法官共识指导司法实践;

(2)培育撰写和发布发表典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形成系列裁判要旨指导金融行为规范;

(3)搜集研判金融审判数据,对金融改革、金融交易和产品创新等进行学习研判,及时形成有效司法支撑,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4. 设立“1+1”金融速执团队

配置1名员额法官偕同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 + 1名司法警察的金融速执团队。根据金融案件执行特点,结合“854”执行模式,创新构建简易金融执行案件快速路,以少量执行资源获取最大执行效果。

职能:针对适宜快速查询、冻结和执行的轻资产或者经排查无资产的执行案件,通过大量运用执行信息化手段快速执结或者作出终本结论,大幅提升执行效果效率。主要包括:

(1)信用卡纠纷案件;

(2)诉讼保全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时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的案件;

(3)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财产处置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不动产、特殊动产除外)。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规范厘定金融机构自查要求

1. 同审化的合同拟定及权利申明。指导权利人根据权利的对应要件要求,对相对方主体、送达方式和地址确认、是否适用督促程序或小额诉讼、权利主张的必要费用及其标准、纠纷主管和管辖等预先进行规范约定,尽可能防止出现本可避免的法律障碍和程序阻碍。

2. 同步化的诉状及申请等法律文书。指导权利人根据民事审判各类司法文书格式和内容要求,规范拟定民事诉状和各类申请,方便与对应诉讼程序及诉讼文书进行资源同步,使得权利主张与司法救济途径无缝对接,避免低质重复劳动。

3. 同轨化的诉讼与执行风险评估。指导权利人从方便诉讼和权利实现(实际执行到位率)角度,制订诉前评估标准化体系,对每起纠纷的诉讼风险包括送达难度、必要费用、执行预期、支出收益等进行分类有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开展自助救济,必须诉讼维权的,提出合理的审理模式建议。

4. 标准化的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指导权利人根据所涉权利主张的法律要件事实搜集证据,并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形式要求编制证据目录、标明证据来源和待证要件事实,同时对案件事实作简洁、精确描述。方便被告行使对应诉讼权利,方便法院迅速开展调解或审理活动。


(二)多措并举发挥多元化解功能

1. 以利促调。通过金融调解团队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渡复利、违约金、滞纳金等基本债权之外的额外收益,适当消减高额律师代理费、手续费等支出为指引。

2. 以情促调。通过金融调解团队主动沟通,分清是非、分析利弊、晓明利害、告知流程,辅之以协助当事人办理系列事务性工作,解除其后顾之忧。

3. 以理促调。通过金融调解团队、审判团队指导金融机构规范提供完善翔实的证据材料、完整清晰的证据目录、精确契合的权利主张,形成明晰无争的事实,打消违约方侥幸心理。

4. 以力促调。通过金融审判团队保全组对当事人财产线索的摸排,以迅速、得力的保全措施为手段,极大提升调解和裁判确认权利的变现率,制造违约和失信的强大压力。

5. 以审促调。通过对案件情况进行准确研判,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作出认定,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公平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协商基础。


(三)区分设定四类审理模式

1. A类模式。对事实清楚、金额较小、可直接送达的案件,优先指引适用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快速通道确认债权并出具法律文书;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优先通过“电子支付令”以督促程序大量审结此类案件。对于确需进入审理程序的,通过集中审理、当庭宣判、出具令状式或表格式判决的方式快审快结此类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15日内审结。

2. B类模式。对于有送达约定但当事人难以联系,且金融机构并不掌握贷款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运用集约立案、集约裁判,通过令状式、表格式判决,快审快结此类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15日内审结。

3. C类模式。对于无送达约定且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采用集合批量公告、集中开庭、当庭宣判、批量报结的集约化裁判模式迅速审理此类案件,尽可能压降审理周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一般应在立案后45日内审结。

4. 特别模式。对于案件重大、情况紧急的,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必要时可以责令金融机构作出保证,经审查,确属涉金融安全大要案的,不再进行诉前调解,立即启动特别通道,通过诸如诉前保全及立审执一体化衔接等措施迅速推进案件审执进程。


(四)速执案件流转

 1. 适用A类模式审理的以及通过人民调解并依法出具司法确认的案件,金融速执团队一般应在30日内执结,包括:

(1)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查控(已诉前查控的除外)、信息录入、初次执行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工作;

(2)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立即对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3)对可以控制的本地财产应当于当日查封控制;

(4)对需要委托查控的,应当3日内完成委托材料交邮并在委托期限内沟通催办。

2. 适用B类模式审理的案件,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应在立案后45日内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适用C类模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15日内完成程序性工作,并集约化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殊情况的除外。

4.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异议审理部门一般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5日。

5. 执行款项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案款的审批与发放,涉及多个申请人对案款进行分配的,应当在案款到账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分配方案并在异议期满后立即发放。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