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扫一扫”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通行证”。但仍有小部分市民无视疫情防控政策,心存侥幸。
5月12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就当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案件。该案当事人出入公共场所拒不出示健康码,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基 本 案 情
2021年8月12日,原告葛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茂业天地负一楼永辉超市入口处,未按照防疫措施规定出示即时健康码,仅直接出示自己手机中2021年7月28日的健康码截图。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不仅拒不配合出示最新健康码,还对三名阻止其进入超市的工作人员推搡、殴打,发生肢体冲突,严重扰乱超市秩序,被属地派出所处警后现场查获。
被告梁溪区公安分局受案后,依法展开调查,对葛某及超市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事发现场的视频资料、对各人伤势进行拍照等。
次日,梁溪区公安分局经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葛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葛某行政拘留七日。葛某不服,后至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溪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葛某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