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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报告行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05-01 13:30:36 打印 字号: | |

在今年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21年度全省法院审结的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有关专家予以点评,现予发布。该批案例涉及到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女职工、职业病患者特殊权益的保护等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热点问题,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全省法院推荐的众多案例中,我院李正晖法官的案例脱颖而出成功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报告行程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某通信公司女职工李某在怀孕35周后乘飞机前往境外待产。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的母亲至无锡某医院以李某名义挂号并要求医生出具医疗建议书,通过李某同事交给通信公司并提出病假申请,未告知出境待产。

后医院出具证明作废涉案医疗建议书。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防疫要求通信公司排查人员流动情况,李某继续隐瞒出境待产。2020年7月,李某休完产假上班。通信公司以李某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多次填报虚假信息隐瞒出境事实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李某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疫情防控需要向通信公司如实告知行程,该如实告知义务不以对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后果为条件。李某在防疫打卡期间多次填报虚假信息并提供虚假病假单,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导致通信公司防疫统计出现重大错误,违反了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对防疫安全造成隐患,通信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予以遵循。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的假期申请,经查实后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人在国外却提供国内医院病假单、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如实告知其行程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诚信要求。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有理有据。

本案判决,不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且在个案中嵌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判断,说理细致透彻,发挥了审判活动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教育、引领和规范作用。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